有關特殊分立的涉稅處理
企業分立多采用企業重組或改制、營業部門專業化、組建集團公司等方式,從被分立企業的角度看是為了使企業的經營活動更加合理。其所涉及的稅收業務,往往與企業虧損的彌補、資產的抵稅效應、稅收優惠政策等有關。
特殊分立、應稅分立的選擇。
資產增值企業可以選擇特殊分立,資產減值企業可以選擇一般分立。由于特殊分立又叫免稅分立,可以暫時不納稅,所以如果分離的資產增值,對被分立企業來說,可以實現增值資產暫時不納稅,從而將資產隱含在增值中轉移至分立企業,由分立企業實現資產增值。而此時的分立企業往往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從而使增值的資產仍然可以不納稅或少納稅。如果分離的資產減值,對被分立企業來說,可以選擇應稅分立,分離資產的損失可以立即在稅前扣除。如果分離資產的損失不能由被分立企業在稅前扣除,則可以考慮免稅分立,按賬面減值將資產結轉到分立企業。
特殊(免稅)分立可以分出虧損額。
如果被分立企業采取免稅分立的話,其原來符合稅法規定的虧損,可以按照分離資產比例相應分離虧損,由新分立企業實現的利潤彌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也就是說,分離資產多,則分出虧損額多;分離資產少,則分出虧損額少。企業可以根據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實現盈利的預測,使盈利能力較強的企業占用更多的資產金額,彌補更多的虧損。
被分立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時,企業有權選擇免稅或應稅分立方式。在企業分立業務中,如果分立與被分立雙方有一方或雙方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采取應稅或免稅分立的方式,即使符合免稅分立條件,稅法也允許企業選擇應稅方式處理。
還需要考慮的是,財稅59號文件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在企業存續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分離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與分立后存續的企業資產的乘積,占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被分立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金應及時處理。
企業分立后,被分離的資產要轉入新企業,其沒有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金也要一并轉入。但是,目前增值稅相關稅法對轉入的進項稅金能否在新企業抵扣,沒有明確,因此被分立企業要處理好進項稅金后再進行分立。
分立企業接受的不動產不納契稅。
時間:2017-12-29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