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中的支付條款
案例1:
出口方委托銀行以遠期付款交單方式向進口方代收貨款。貨到目的地后,進口方憑信托收據向代收行借取了全套貨運單據先行提貨銷售,但因經營不善而虧損,無法向銀行支付貨款。至此,出口方應向何方追償?為什么?
案例2:
有一張可撤銷信用證,金額為10萬美元,允許分批裝船分批付款。受益人已裝出5萬美元的貨物,議付行在議付了5萬美元貨款后的第二天,才收到開證銀行撤銷該信用證的電報通知。請問:開證行對已經議付的5萬美元能否拒付?
案例3:
CIF出口合同規定9月份裝船,買方開來的信用證規定,裝船時間不得遲于9月20日。因船源關系,賣方無法在9月20日以前裝船,于是立即去電要求買方將裝船時間延長至10月20日,買方來電表示同意,但我方在10月15日裝船完畢,持全套單據向銀行辦理議付時卻遭銀行拒付,請問這是為什么?
案例4:
信用證規定,裝船時間不得遲于2月1日,信用證的有效期為2月15日之前,在中國議付有效。因運輸問題,經買方同意,開征行通知議付行裝船期修改為“不遲于2月11日”。出口方如期出運后,于2月20日備妥全套單據向銀行辦理議付,卻遭到拒付。請分析銀行拒付的原因。
案例5:
青島某公司以CIF為條件對外出口一批貨物,買方開來了保兌信用證,該信用證規定:銀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單據后付款90%,余下的10%需等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買方通知銀行方可支付。當貨輪到達目的港外海時,接當地港務局通知,因目的港擁擠,貨輪在該港的輔助港卸貨。于是,買方以貨物未在約定港口卸貨為由,拒付余額貨款。請問:
(1)買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為什么?
(2)出口方能否要求付款行及保兌行付款?
(3)從本案中應吸取什么教訓?
案例6:
我外貿公司(企業)從國外一新客戶進口一批貴重產品,按CFR上海、即期L/C付款條件達成交易,合同規定由賣方以程租船方式將貨物運交我方。我開證行憑國外議付行提供的符合L/C規定的單據進行償付。但裝運船一直未到上海、后經多方調查,發現承運人原來是一家子公司,而且船舶起航后不久宣告破產,程運船是一條舊船,船貨均告失蹤。在此情況下,我方遭受什么樣的損失?是否有辦法換回損失?
案例7:
有一份L/C規定某貨物數量為6000噸,1??6月份分批裝船,每月裝船1000噸,該L/C的受益人在1??3月份每月裝船1000噸,銀行以分批憑單付款。第四批貨物原定4月25日裝運出口,但因臺風登陸,延遲至5月2日才裝運出口,當受益人憑5月2日的裝船B/L向銀行要求議付時,遭銀行拒絕,后來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要求銀行議付,銀行是否還能拒絕?
案例8:
美國從印度購買進口商品通過一銀行開立不可撤消L/C。因為銀行未看清,L/C中experts寫成expert美國口人又以貨到后貨有問題以次充好,拒絕付款。如此案例應怎樣處理?
案例9:
進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L/C支付。貨物裝運后,憑以裝船清潔B/L和以投保的一切險及戰爭險的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貨到目的港后經進口人復檢發現以下情況:
(1)該批貨物共10個批號,抽查20箱,發現其中2個批號涉及200箱含沙門氏細菌超過進口國標準。
(2)收貨人實際只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貨物外表情況良好,但箱內貨物共缺少60公斤。
據此情況,進口人分別向誰索賠
案例10:
某外貿公司接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證內規定:“數量共6000篇,1至6月份分六批裝運,每月裝運1000箱!痹撔庞米C受益人在1至3月份,每月裝運1000箱,銀行已分批議付了貨款。對于第四批貨物,原定于4月25日裝船運出,但由于臺風,該批貨物延至5月1日才裝船。當該公司憑5月1日的裝船提單向銀行交單議付時,卻遭到銀行拒付。該公司曾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銀行付款,也遭到銀行拒付。請問,在上述情況下,開證行有無拒付的權利?受益人有無引用“不可抗力”條款的權利?為什么?
案例11:
某公司與往來多年的非洲客戶簽定銷售合同一份,交貨條件是6月至12月,每月等量裝運**萬米,憑不可撤消信用證付款。其后,客戶按時開出L/C,其總金額和總數量均與合同相等,但裝運條款僅規定:最遲裝運期為12月底,分數批付運。我公司見來證未證明“每月等量裝運**萬米”條款,為了早出口,早收匯,6月底便將合同總數的一半貨物一并裝出。我銀行憑單議付,并向我公司提出異議,并以貨物涌至增加倉租、利息為由,要求賠償損失,同時拒絕立即付清貨款。請分析并提出解決該案的建議。
案例12:
某年國某出口公司對墨西哥出口商品一批,對方來證在“轉運”欄內規定“允許轉運”,而在“議付單據”欄內則要求提供“轉運通知”。我方業務人員從邏輯推理上認為:來證既然規定“允許轉運”,我方有轉運或不轉運的選擇權,如不轉運,便無義務也無必要提供“轉運通知”。因而,對“議付單據”欄內所要求提供的“轉運通知未予照辦,結果遭開證行拒付,引起爭議糾紛。試分析并指出應如何處理為好?
案例13:
我國某出口企業收到國外來的不可撤消信用證,由設在我國境內的某外資銀行通知并加保兌。我出口企業在貨物裝運后,正擬將有關單據交銀行議付時,忽接該外方銀行通知,由于開證銀行已宣布破產,該行不承擔對該信用證的議付或付款責任,但可接受我方出口公司委托向買方直接收取貨款的業務。對此,你認為我方應如何處理為好?陳述理由。
案例14:
我國某公司與某外商簽定一份以信用證方式支付的CIF出口合同。對方來證規定:裝運期不得遲于8月5日,信用證有效期為8月31日。我公司于8月28日向議付行提交簽發日期為8月5日的提單,卻遭到議付行拒付。請問議付行拒付有無道理,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