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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出口加工 區
出口加工 區是指一國或地區在 港口 、機場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劃出的一定區域,在區內搞好水、電、道路、通訊、廠房等基礎設施,用優惠 辦法 吸引外國投資,發展在國際市場上有競爭能力的出口加工工業,以達到利用外資、引進技術、增加就業、賺取外匯等目的。
出口加工區是 海關 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其功能僅限于產品外銷的 加工貿易 ,區內可設置出口加工企業及其相關倉儲,運輸企業。出口加工區將實行封閉式的區域管理模式,在管理手段等方面較之傳統的監管模式具有較大的優越性, 海關 在實行24小時監管的同時,將簡化現行手續,為 規范 的出口加工企業提供更寬松的經營環境和更快捷的通關便利,實現出口加工貨物在主管海關“一次申報,一次審單,一次查驗”的通關要求,逐步滿足現代跨國型企業“零庫存生產”的需要。
出口加工區是50年代末出現的新的經濟特區,它與自由貿易區的區別在于自由貿易區主要是發展貿易和 轉口貿易 ,增加商業收入以繁榮設區國經濟,而出口加工區則通過 規定 有關的投資優惠條件,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發展面向出口的加工工業,取得工業方面的收益,并以此促進設區國經濟的發展。
出口加工區是自由貿易區的一種發展形式。加工區是自由貿易區與工業區的綜合體。在吸引外資方面,加工區既提供了自由貿易區的某些優惠條件以發展貿易和 轉口貿易 ,又提供了發展工業生產所必須的基本設施。因此,加工區兼具貿易與工業生產兩種功能。在這兩種功能中,一般是以發展出口加工業為主,兼營 進出口 貿易,而有的自由貿易區雖然也具有商業貿易與工業生產兩種功能,但仍主要以商業為主,以此帶動出口工業產品的生產。
在國務院批準的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設立出口加工區,對 加工貿易 進行“圈養式”封閉管理,主要是為了改革加工貿易的監管模式,遏制屢禁不絕的加工貿易走私現象; 同時也是中國政府深思熟慮后作出的改革加工貿易管理模式的重要 決定 。這一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舉動既有利于提高守法企業的通關效率,為他們提供更加寬松的管理,又有利于改變分散經營、監管困難的現狀,相信會促進中國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
海關將改革加工貿易傳統的監管模式,簡化現行手續,實現加工區貨物在主管海關“一次報關、一次審單,一次查驗”的通關要求。這一新的管理模式與傳統的監管模式相比具有較大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管理手段上強化了現代通信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使用電子數據傳輸銜接海關之間監管,逐步取代傳統的監管模式。
二、區域管理上強化了對區域的整體管理,簡化了對逐個企業的管理。
三、加工貿易業務管理上強化了對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業務的整體管理,簡化了對逐個合同的管理。
四、貨物通關管理上,強化了對進、出區貨物在進出加工區卡口時的實際監管,簡化了辦理通關的手續,逐步滿足現代跨國型企業零庫存生產的需要。
具體做法是:
一、海關對加工區采取全封閉、卡口式24小時監管 制度 。卡口分別設立貨物和人員進、出通道;
二、海關對加工區企業采用計算機管理的模式。海關與區內企業應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的傳輸和辦理通關手續;加工區海關與口岸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
三、對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 制度 ,取消《登記手冊》,海關改用電子帳薄管理,實行半年一次的總量扣減核銷制度;
四、對區內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貨物進(出)口時,由企業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出口)貨物 報關單 》,做貨物進(出)口申報;
五、加工區與口岸、加工區與加工區之間進、出的貨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監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區主管海關報關,并在卡口查驗、放行。
境內運入加工區貨物的出口稅收 政策
國家 規定 ,貨物從境內進入加工區視同出口,除法律、行政 法規 另有規定外, 出口退稅 政策 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所需辦公用的建筑材料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簽發 出口退稅 報關單 。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及有關憑證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二、加工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從區外購買的職工所需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國家不予辦理退稅。
三、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使用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物品的清單,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檢驗后放行。上述貨物或物品,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 增值稅 、消費稅,不予退還。
四、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必須將國家禁止出口或統一經營商品運至加工區內進行某項工序加工的,應報經外經貿部批準,海關比照 出料加工 的管理 辦法 進行監管。其運入加工區的貨物,海關不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稅。
境外進入加工區貨物的稅收政策
我國出口加工區設立后,從境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其進口 關稅 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行政 法規 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內企業生產所需進境的機器、設備、 模具 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進境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區內企業、行政管理機構進境自用的辦公用品,均予以免稅。
二、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進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額保稅。
三、加工區內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 關稅 。
四、加工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從境外購買的自用交通運輸工具、職工所需生活消費用品,予以照章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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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會計實務考試試卷(5月)(答案) (2009-09-14 09:49:42) |
外貿會計實務考試試卷(5月)(四) (2009-09-14 09:48:45) |
外貿會計實務考試試卷(5月)(三) (2009-09-14 09:46:43) |
外貿會計實務考試試卷(5月)(二) (2009-09-14 09:4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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