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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口加工 區定位
出口加工 區(以下簡稱“加工區”)定位為,“ 海關 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是經國家批準設立,由 海關 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加工區必須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和有效的監控系統;海關在加工區內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 辦法 》對進、出加工區的貨物及區內相關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 制度 。
2.中國現有的出口加工區
中國宣布設立首批出口加工區試點, 大連 、 天津 、 北京 天竺、煙臺、威海、江蘇昆山、 蘇州 、 上海 松江、 杭州 、 廈門 杏林、 深圳 、 廣州 、武漢、成都、吉林琿春等十五個出口加工區已獲國務院批準建立。
3.中國設立出口加工區的目的
在國務院批準的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設立出口加工區,對 加工貿易 進行“圈養式”封閉管理,主要是為了改革 加工貿易 的監管模式,遏制屢禁不絕的加工貿易走私現象; 同時也是中國政府深思熟慮后作出的改革加工貿易管理模式的重要 決定 。
設立出口加工區旨在對加工貿易實行“優化存量,控制增量, 規范 管理,提高水平”的管理,改現行加工貿易“漫山放羊式”為“圈羊式”管理,逐步把加工貿易增量引入封閉的加工區域內,實現對加工貿易的集中 規范 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同時,嚴格控制加工貿易產品的內銷,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為守法企業提供簡化、快捷的通關便利。帶動國產原材料、零配件的出口,為擴大外貿出口做貢獻。
這一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舉動既有利于提高守法企業的通關效率,為他們提供更加寬松的管理,又有利于改變分散經營、監管困難的現狀,相信會促進中國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
4.加工區內可設置哪些企業?允許經營哪些業務
加工區內可設置出口加工企業、專為出口加工企業生產提供服務的倉儲企業和經海關核準專門從事加工區內貨物進、出的運輸企業。
除安全保衛人員和企業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加工區內居住。不得建立營業性的生活消費設施。
加工區內不得經營商業零售、一般貿易、 轉口貿易 及其他與加工區無關的業務。
國家禁止 進出口 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加工區。
5.稅收 政策
(1).境外進入加工區貨物的稅收 政策
我國出口加工區設立后,從境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其進口 關稅 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行政 法規 另有 規定 外,按照下列 規定 辦理:
1).區內企業生產所需進境的機器、設備、 模具 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進境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區內企業、行政管理機構進境自用的辦公用品,均予以免稅。
2).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進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額保稅。
3).加工區內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時,除法律、行政 法規 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 關稅 。
4).加工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從境外購買的自用交通運輸工具、職工所需生活消費用品,予以照章征稅。
(2).境內運入加工區貨物的稅收政策
國家規定,貨物從境內進入加工區視同出口,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 出口退稅 政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所需辦公用的建筑材料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簽發 出口退稅 報關單 。企業憑 報關單 出口退稅聯及有關憑證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2).加工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從區外購買的職工所需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國家不予辦理退稅。
3).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使用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物品的清單,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檢驗后放行。上述貨物或物品,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 增值稅 、消費稅,不予退還。
4).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必須將國家禁止出口或統一經營商品運至加工區內進行某項工序加工的,應報經外經貿部批準,海關比照 出料加工 的管理 辦法 進行監管。其運入加工區的貨物,海關不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稅。
6.海關對加工區進出貨物、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監管辦法
海關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由 貨主 或其代理人根據管委會的批件,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申報;實行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監管模式。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 進出口 配額、許可證管理。
對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由區外企業按照海關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控制成品征稅,如屬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區內企業向海關填報進、出區貨物清單,以備核銷。
加工區之間貨物的往來,應由收、發貨人雙方聯名向轉出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核準后,按照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進出加工區的運輸工具和人員需經海關指定的專用通道,并接受海關檢查;從加工區運往境外的加工產品,及由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經海關檢驗放行后,應交由經海關核準、并由設立于區內專營的儲運企業承運;未經海關批準,從加工區到區外的運輸工具和人員不得運輸、攜帶加工區內貨物出區。
7.海關對加工區的管理
海關將改革加工貿易傳統的監管模式,簡化現行手續。實現加工區貨物在主管海關“一次報關,一次審單,一次查驗”的通關要求。
(1).其管理模式與傳統的監管模式相比具有較大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1).管理手段上強化現代通信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使用電子數據傳輸銜接海關之間監管,逐步取代傳統的監管;
2).區域管理上強化對區域的整體管理,簡化對逐個企業的管理;
3).加工貿易業務管理上強化對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業務的整體管理,簡化對逐個合同的管理;
4).貨物通關管理上強化對進、出區貨物在進出加工區卡口時的實際監管,簡化辦理通關的手續,逐步滿足現代跨國型企業零庫存生產的需要。
(2).具體做法如下:
1).海關對加工區采取全封閉、卡口式24小時監管 制度 。卡口分別設立貨物和人員進/出通道。
2).海關對加工區企業采用計算機管理的模式。海關與區內企業實行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的傳輸和辦理通關手續;加工區海關與口岸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
3).對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取消《登記手冊》,海關改用電子帳簿管理,實行半年一次的總量扣減核銷制度。
4).對區內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貨物進(出)口時,由企業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作貨物進(出)口申報。
5).加工區與口岸、加工區與加工區之間進/出的貨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監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區主管海關報關并在卡口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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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會計實務考試試卷(5月)(答案) (2009-09-14 09:49:42) |
外貿會計實務考試試卷(5月)(四) (2009-09-14 09:48:45) |
外貿會計實務考試試卷(5月)(三) (2009-09-14 09:46:43) |
外貿會計實務考試試卷(5月)(二) (2009-09-14 09:4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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