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與貿易課題研究管理辦法
(2010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外經濟與貿易課題研究(下稱“外經貿課題研究”)的管理,推動外經貿理論與實踐研究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經貿課題研究的管理工作,必須堅持黨的方針政策,遵循在實踐中學習科學發展觀的基本原則,積極探索社會科學發展規律,促進我國外貿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 外經貿課題研究面向全國,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全國外經貿從業人員專家委員會(下稱“專家委員會”)組成領導小組負責課題研究工作,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全國外經貿從業人員考試中心,負責項目研究的行政事務工作。
第三章 課題的設置與選擇
第五條 與當前階段我國對外經濟與貿易的理論和實踐相關聯的研究主題為外經貿研究課題的選題范圍。選題時應注重面向企業與院校應用層面的實踐性研究選題。應積極推進外經貿及相關行業發展,外經貿企業經營管理、業務實踐、商務外語教學等方向的研究工作。
第六條 外經貿研究課題按照課題形成方式分為計劃課題和申報課題;按照課題內容類型分為重點課題和一般課題。專家委員會只對重點課題根據內容的重要程度給予不同金額的資助,一般課題經費通常為自籌,具體資助金額以立項通知書為準。
成果形式為專著、論文、研究報告或其它課題通知規定的形式。研究報告、論文的完成時限一般為1年,專著一般為1-2年。除重要的基礎研究外,鼓勵以研究報告、論文為課題的最終成果形式。
第四章 申報和評審
第七條 外經貿研究課題自年度課題通知發布之日起開始受理申報,預報名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正式報名期限一般為一個月(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申報外經貿研究課題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申報重點課題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于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申報一般課題,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須由兩名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
3.申報人必須真正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課題的實施;不能從事實質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報。
4.申報人當年只能申報一個課題,過去負責的外經貿研究課題須已結項。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根據課題類別組織專家委員會成員組成外經貿課題評審小組開展課題立項評審工作。為保證評審的公正性,評審小組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1.初評階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詢或透露課題論證的相關背景材料。
2.評審專家本人申報本年度課題者,不得參加本年度課題評審工作;工作人員申報本年度課題者,不得參加評審階段的工作。
3.不得索取和收受禮金或禮品。
第十條 預審階段
1.申報人可在全國外經貿從業人員考試中心(下稱“考試中心”)網站()下載《對外經濟與貿易課題研究預審申請書》,并根據年度課題通知和預審申請書的要求認真填寫,并交專家委員會。
2.專家委員會根據選題情況及本管理辦法要求對申報課題進行預審并將結果通知申報人。
第十一條 審核立項階段
1.申報課題通過預審后,申報人在考試中心網站下載《對外經濟與貿易課題研究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并按要求認真填寫,送所在單位審核。
2.課題申報人所在單位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并承諾提供研究條件和承擔課題的管理任務及信譽保證。在申報期內,將本單位審查合格的申請書一并提交至專家委員會。
3.專家委員會將《對外經濟與貿易課題研究申請書》附帶的《對外經濟與貿易課題研究申請書“課題論證”活頁》送交專門設立的課題評審小組進行審核。
4.專家委員會對評審小組評審結果進行復核,對通過審核的課題向申報人發送《對外經濟與貿易課題研究立項通知書》。立項時間從立項通知書簽發日期起計算。
第五章 課題的中期管理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對課題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各地單位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或抽查,通報課題執行情況,組織交流管理經驗。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交書面申報,進所在單位同意,報專家委員會審批:
1.變更課題負責人;
2.改變課題名稱;
3.改變最終成果形式;
4.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5.變更課題管理單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課題執行過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問題;
8.中止課題協議;
9.撤銷課題;
10.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交書面申報,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審批:
1.變更或增補課題組成員;
2.延期不超過一年;
3.其它非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課題,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新課題:
1.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2.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3.第一次鑒定未能通過,經修改后重新鑒定,仍未能通過;
4.剽竊他人成果;
5.與批準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報,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嚴重違反財務制度。
第六章 成果鑒定、驗收和結題
第十六條 為科學的評估外經貿課題研究質量,課題最終成果需進行鑒定,通過鑒定后予以驗收結項。
第十七條 外經貿研究課題最終成果的鑒定一般采用課題評審小組評審鑒定的方式。如有特殊規定的,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評審鑒定、驗收結項程序如下:
1.課題研究工作完成后,課題負責人向專家委員會索取并填寫《對外經濟與貿易課題研究結項審批書》,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合格后,連同3套最終成果(專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補送3套)報送專家委員會。
2.課題評審小組對《對外經濟與貿易課題研究結項審批書》和最終成果進行審查,最終成果需符合批準的設計內容和形式,審查合格后,將最終成果和評審意見報送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審核評審意見并簽署驗收意見。
3.對已通過驗收的課題,企業協會向課題組及所在單位發出課題結項通知,并向課題組負責人頒發《對外經濟與貿易課題研究結項證書》。
4.對未能通過驗收的課題,專家委員會允許課題組在一年內對成果進行修改,并重新申報鑒定,重新鑒定仍不能通過的,按撤項處理。
第十九條 驗收合格的外經貿課題研究最終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關領導、決策部門報送時,應在醒目位置表明“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企業協會對外經濟與貿易研究課題”字樣及課題序號。
第七章 經費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條 課題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后,填寫回執,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劃,在一個月內回寄至專家委員會,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專家委員會接到列有開支計劃的回執后,將課題經費撥到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賬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課題經費不分撥給課題研究成員個人。
第二十一條 課題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課題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40%,次年以《對外經濟與貿易課題研究后期經費申請書》為憑撥付40%,其余20%為預留經費。預留經費在課題驗收結項后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題的,不予撥付。
第二十二條 原則上要求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配套等額資金同期資助。
第二十三條 課題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自主支配課題經費。課題資助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1.資料費:指開展課題研究所需的資料收集、 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2.數據采集費: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3.差旅費:指為完成課題研究工作而進行的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會議費:指圍繞課題研究舉行的小型研討會的經費開支。
5.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赴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課題經費應當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并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因課題研究確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課題預算中單獨列示,并經專家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6.設備使用費:設備使用費指上機費、錄入費以及用于課題研究的資料查詢、信息交流等上網費和軟件費用等。
7.咨詢費:指為開展課題研究而進行的問卷、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提取額一般不得超過課題資助經費的10%。
8.勞務費: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課題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一般不得超過課題資助額的10%。
9.印刷費:指課題研究成果的印刷費、打印費和謄寫費等。
10.管理費:指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取的管理費。
第二十四條 課題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后,其資助經費結余(包括預留經費)可用于課題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余部分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繼續用于開展其它外經貿研究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原課題負責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課題進行過程中,凡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課題重要事項變更者,暫停撥款。審批同意后,回復撥款。
第二十六條 課題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更換科研管理部門及財務管理部門,需經調出、調入單位同意并簽署意見,報專家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七條 對因課題負責人出國、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課題,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經費的剩余部分;對按本辦法第十五條予以撤銷的課題,追回已撥經費。
第二十八條 課題完成后,課題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歷年收支賬目,如實編制《對外經濟與貿易課題研究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接受管理部門檢查。
第二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對管理范圍內課題資助經費的使用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課題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財務制度要求,對課題資助經費的預算、決算和開支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門應妥善保存課題資助經費賬目和單據,以備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
第三十條 如發現經費沒有用于資助課題的研究,專家委員會保留追索權利。
第八章 成果宣傳與獎勵
第三十一條 企業協會、各課題組和課題組所在單位,應采取各種積極措施加強對外經貿課題研究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分發揮其在外經貿行業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協會將定期開展優秀成果評選活動,對在外經貿行業發展和企業應用上作用明顯的優秀成果予以評選和獎勵。辦法另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全國外經貿從業人員專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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