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匯票: (Bill of Exchange,Draft)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要求其在見票時或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可以確定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2.出票:指出票人在匯票上填寫付款人、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和地點以及受款人等項目,經簽字交給受票人的行為。
3.提示:指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
4.承兌:指付款人對遠期匯票表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行為。具體行為是付款人在匯票上寫明“承兌”字樣,注明承兌日期、簽字,并交還持票人。
5.背書:是指由匯票持有人在匯票被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即被背書人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
6.貼現:是指遠期匯票承兌后,尚未到期,由銀行或貼現公司從票面金額中扣減按一定貼現率計算的貼現息后,將余款付給持票人的行為。
7.拒付:在匯票的使用中,當持票人要求承兌匯票時,遭到拒絕承兌,或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時,遭到拒絕付款均稱為拒付。也稱退票。
8.追索權:是指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對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有請求其償還匯票金額及費用的權利。
9.本票: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保證于見票時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承諾。
10.空頭支票:一般來說,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應低于其在銀行的存款額。如果其開出的支票超過存款金額,銀行就會拒付,這種支票被稱為空頭支票。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匯付:又稱匯款。支付款人主動通過銀行或其它途徑將款項匯交收款人。在國際貿易中,一般是買方按合同規定,將貨款通過銀行匯交給賣方。
12.托收(Collection):是指債權人(出口人)出具匯票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支付方式。國際貿易結算中所使用的托收方式一般都通過銀行辦理,所以,又叫銀行托收。
13.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單。它是指出口人發貨后開具即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見票后立即付款,進口人在付清貨款后向銀行領取貨運單據,提取貨物。
14.D/A:即承兌交單。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即出口人在裝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承兌匯票后,代收銀行即將貨運單據交給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進口人才履行付款義務。
15.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D/P?T/P)指在遠期付款交單的條件下,代收行或出口人允許進口人先憑信托收據借走單據提貨,匯票到期時再付清貨款。
16.信托收據:在遠期付款交單的情況下,買方有時可以從代收行提前取得單據。取得單據的前提是進口人必須在借單時向銀行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委托人身份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并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銀行,這個擔保文件就是信托收據。
17.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解釋,信用證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在進出口業務活動中,一般是開證行根據進口人(即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即受益人)開立的一定金額的,并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18.跟單信用證:指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
19.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銷該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20.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
21.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轉讓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給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只有開證行明確指明“可轉讓”的信用證才能轉讓。
22.循環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金額被出口商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回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
23.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它多用于易貨交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24.對背信用證:是指出口商收到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后,要求該證的通知行(或其它銀行)以原證為擔保,另開一張內容以原證為基礎的新信用證給另一受益人(實際供貨人),此種以原證為基礎的新證,被稱為對背信用證。
25.預支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
26.保函(LG):又稱為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保證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