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島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首次出臺了《青島市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紀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促使注冊稅務師恪守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執業原則,進一步規范注稅行業執業紀律,促進注稅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根據《辦法》,今后,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將接受警告、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被收回執業證禁止執業。
青島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主任姜松連對記者說:“近年來,青島市注冊稅務師行業在發揮中介機構的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功能、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等方面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在調查中,我們也發現個別從業人員存在不規范執業行為,包括借助行政手段承攬業務,嚴重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不同程度地損害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為加強執業紀律,規范執業行為,杜絕惡意競爭等違規行為,青島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出臺了該《辦法》。”
據介紹,《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執業紀律和執業準則,要求從業人員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原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青島市國稅局、地稅局的要求開展業務。同時,《辦法》規定了稅務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建立與稅務機關工作關系方面應遵守的六項紀律:不準借用稅務機關或稅務干部的名義承攬業務,不能通過給回扣、提成或好處費等不正當手段誘使稅務干部為其搞強制代理或指定代理,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允許與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有任何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往來;不得以開展代理業務為由,到稅務機關為其委托代理人的違規違法行為說情講情,干擾稅務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不得伙同稅務干部為其委托代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擅自利用辦稅服務廳等稅務機關辦公場所,向納稅人發放有關宣傳資料,開展有關代理活動,干擾稅務機關正常工作,影響納稅人辦稅秩序;不得假借稅務機關名義舉辦各類培訓班。同時,對稅務系統中的工作人員借向稅務代理機構介紹客戶等為理由,索要回扣、提成和其他好處費;或違規干預事務所內部事務,妨礙事務所正常工作等情形,都應予以堅決回絕,并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如實反映情況。
根據《辦法》規定,注冊稅務師及其他從業人員如發生以下違規違紀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暫停執業、取消職業備案等處罰: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股票、債券;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者收費;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二次以上等。
《辦法》同時明確了稅務師事務所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規定,即對未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制度的要求承辦相關業務的;未按照稅務代理協議或約定的規定履行義務而收費的;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內部管理混亂的;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采取夸大宣傳、詆毀同行、以低于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承接業務的;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經稅務機關監管部門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提出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批評。限期不改正的,要求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收回其執業證,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同時向社會公告。
(中國稅務報 張夢謙 胡海嘯 200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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