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達能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將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外方股東(BVI公司)及其董事起訴到法院,BVI法院裁定由達能指定的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作為BVI公司的接管人。畢馬威方于2007年11月向若干受托管境外公司在中國的子公司(包括三家宿遷娃哈哈公司)及相關往來銀行發出保密的信函通知,告知這些在中國的子公司其境外股東已經根據公司注冊地的法律被依法托管。宿遷中院支持娃哈哈方的訴訟請求,認定畢馬威發送的這些具有財產接管內容的信函行為對娃哈哈公司構成侵權。
畢馬威方指出,除發送這些標明“高度機密”的信函外,托管人并未對受托管的境外公司的中國子公司在中國采取任何其他行動。并指出這些爭議信函“僅為一種給予通知的民事行為,信函中并不包括任何要求強制執行托管令或要求接管三家宿遷娃哈哈公司財產的內容,所以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并未違反相關中國法律”。
以下為聲明全文:
近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宿遷中院”)對宿遷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宿遷娃哈哈恒楓飲料有限公司及宿遷娃哈哈恒楓食品有限公司訴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及廣州分所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三個案件作出了判決。宿遷中院判決部分支持了這三家宿遷娃哈哈公司的訴訟請求,認為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廣州分所向三家宿遷娃哈哈公司發送了具有財產接管內容的信函行為違法,對三家宿遷娃哈哈公司構成了侵權,要求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廣州分所停止發送具有財產接管內容的信函,在報紙上刊登致歉聲明,向三家宿遷娃哈哈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向三家宿遷娃哈哈公司分別賠償人民幣30萬元,宿遷中院駁回了三家宿遷娃哈哈公司方的其他訴訟請求。我們對法院在審判中的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均存在保留意見,對一審判決的內容感到遺憾。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在相關地區的數名合伙人及經理受英屬維京群島高等法院指派擔任若干家注冊于該地區公司的信托管理人(“托管人”)。托管人根據相關地區的法律履行職責,對受托管的境外公司的資產情況進行調查,并于2007年11月向若干受托管境外公司在中國的子公司(包括三家宿遷娃哈哈公司)及相關往來銀行發出保密的信函通知,告知這些在中國的子公司其境外股東已經根據公司注冊地的法律被依法托管。除發送這些標明“高度機密”的信函外,托管人并未對受托管的境外公司的中國子公司在中國大陸采取任何其他行動。
我們認為,發送該案中所爭議信函僅為一種給予通知的民事行為,信函中并不包括任何要求強制執行托管令或要求接管三家宿遷娃哈哈公司財產的內容,所以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并未違反相關中國法律,更不構成對三家宿遷娃哈哈公司任何權利的侵犯,也未對三家宿遷娃哈哈公司造成任何經濟上的實際損失。我們正在與律師討論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相關事宜。
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
2008年12月3日
(第一財經日報 惠正一 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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