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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會計證《財經法規》考試重點:會計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分會計人員從事業務工作的技術等級。

  2.《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

高級職務

正高級職務

教授級高級會計師

副高級職務

高級會計師

中級職務

會計師

初級職務

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通過考評結合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和通過評審取得教授級高級會計師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會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在崗位需要時,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分為副高、正高二個層次)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

  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高級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成績合格證在全國范圍內3年有效。

  【提示】關于報名條件,學歷對應的工作年限應當注意。

  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根據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3.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分為:

  總會計師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本、基金的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核算崗位、總賬崗位、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等。

  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款(銀)員所從事的工作,均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一)概念和意義

  1.概念:會計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2.意義:

  (1)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

  (2)防止因會計人員的更換而出現的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的現象;

  (3)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工作責任的有效措施。

  (二)范圍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基本程序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

  (5)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6)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

  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5.移交后的責任界定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本節重點把握:

  1.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及內部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

  2.代理記賬機構;

  3.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及繼續教育;

  4.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程序、責任)。

更新時間2023-02-20 21:45:51【至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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