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機構
會計人員――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會計法》對設置會計機構問題做出的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1.根據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
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來決定,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
考慮如下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
2.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主管人員是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不同于通常所說的會計主管、主管會計、主辦會計。(判斷)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設置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
未設置會計機構(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注意區分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
2.任職資格
(1)具備一般會計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會計從業資格
(2)具備專業技術資格、工作經歷等條件
《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三)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內容: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二、代理記賬
(一)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內容:代理記賬機構設置的條件、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代理記賬人員應遵循的道德規范等。
(二)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三)委托人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四)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五)代理記賬機構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1.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2.代理記賬機構違反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會計從業資格
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以財政部第26號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概念
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二)適用范圍
1.適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2.適用崗位:
①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②出納;
③稽核;
④資本、基金核算;
⑤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⑥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⑦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非收發人員)
⑧總賬;
⑨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⑩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三)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4.證書申領
填寫申請表,持成績合格證明、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近期照片、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材料,向當地財政部門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證書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托: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
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
浙江省:
省級財政部門――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在杭的中央和省級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市級(地級市)財政部門――本級及本級轄區內中央單位和省級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縣級(包括縣級市、區)財政部門――本級及本級轄區內中央單位和省級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1.上崗注冊登記。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90日內。
4.變更登記。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以及接受繼續教育、受到表彰獎勵、被處罰等情況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五)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持續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組織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和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對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
(1)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
(2)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
(3)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4)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新”、“實”
①會計理論與實務
②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③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④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
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