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第二章高頻考點:代理制度
【內容導航】:
1.無權代理
2.代理權濫用
3.表見代理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代理制度
1.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
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代理。
【解釋】無權代理的類型,包括: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2)無權代理的后果
無權代理并非當然無效。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解釋1】追認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解釋2】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代理權濫用
濫用代理權的行為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
(1)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屬于效力待定行為,經被代理人(雙方)同意或追認則有效。
(2)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表見代理
(1)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見代理,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解釋】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的一種。即表見代理本質上亦是“無權代理",但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
(2)表見代理的效果
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而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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