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合同的生效與約定不明的處理
合同的生效
1.諾成合同
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贈與合同、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等均屬于諾成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實踐合同
(1)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解釋】保管合同屬于實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4.應當登記備案,但登記備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但該登記備案手續并非合同生效條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對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制度。但是,該技術進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5.經許可合同才生效
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該技術進出口合同自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6.多重買賣合同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約定不明的處理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依照下列規則確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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