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
上市公司收購
1.實際控制權
收購的目的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投資者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獲得或者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2.對收購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3.一致行動人的界定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考點2】權益變動披露(★★★)(P279)(2016年案例分析題)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解釋】違反上述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36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3.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解釋】(1)每增加或者減少5%時,在法定期限內必須暫停買賣,履行報告、通知和公告義務;(2)每增加或者減少1%時,無須暫停買賣,但次日必須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4.協議轉讓
在協議轉讓股權的情況下,如果協議中擬轉讓的股權達到或者超過5%,投資者應當在協議達成之日起3日內履行權益報告義務。
【解釋】如果投資者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上述規定比例的,也應當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考點3】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P283)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2.協議收購
(1)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如果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
(2)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如果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直接履行其收購協議。
如果不符合“免于發出要約”的情形,收購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則,應當發出全面要約,即觸發了強制性的全面要約收購義務。
3.間接收購(2018年案例分析題)
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
【考點4】免于發出要約(★★★)(P284)
【解釋】3月20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修訂后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免于發出要約”的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
1.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
(1)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股份轉讓是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2.免于發出要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可以免于發出要約:
(1)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3)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投資者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投資者免于發出要約。(2019年案例分析題)
【相關鏈接】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本次發行涉及關聯股東的,應當回避表決。關聯股東是指董事會決議已確定為本次發行對象的股東及其關聯人。
(4)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增持的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5)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2015年案例分析題)
(6)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7)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8)因履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協議購回上市公司股份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夠證明標的股份的表決權在協議期間未發生轉移。
(9)因所持優先股表決權依法恢復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考點5】要約收購(★★★)(P281)
1.采取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2.提示性公告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3.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購價格;
(2)減少預定收購股份數額;
(3)縮短收購期限。
6.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7.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2018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
8.要約價格(2018年案例分析題)
(1)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2)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前6個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約價格的合理性等。
9.支付方式
收購人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
10.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上市公司發行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針對不同種類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11.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12.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的義務
(1)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后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公告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2018年案例分析題)
(2)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13.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2018年案例分析題)
14.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15.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8個月內不得轉讓。
【考點6】協議收購(★)(P286)
1.過渡期安排
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在過渡期內:
(1)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
(2)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3)被收購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不得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及重大投資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進行其他關聯交易,但收購人為挽救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2.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義務
(1)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向收購人協議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并在其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有關調查情況。
(2)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前述情形及時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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