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關于退伙的總結
自愿退伙 | 法定退伙 | ||
協議退伙 | 通知退伙 | 當然退伙 | 除名 |
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 | (1)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2)合伙人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3)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提示:(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2)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解釋:如果合伙人主觀上“故意、主動”犯錯誤,應當除名;如果合伙人客觀上“被動”出問題,屬于當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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