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短期訴訟時效
單選題
2010年4月10日,公民甲因煤氣灶爆炸受傷住院,于4月20日出院。公民甲在4月21日找煤氣灶廠家要求索賠,遭到拒絕。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甲若要提起訴訟,應在( )。
A、2011年4月10日之前
B、2011年4月21日之前
C、2012年4月20日之前
D、2012年4月10日之前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短期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本題中,公民甲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所以選項C、D均不正確;本案訴訟時效本應為2011年4月10日之前,但因公民甲在4月21日找廠家索賠遭拒絕,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訴訟時效期間自2010年4月21日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應截至2011年4月21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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