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1.交付的法律效力
(1)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先占有后訂立買賣合同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2.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在途標的物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未約定交付地點、出賣人不得不托運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解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10)出賣人依照約定代辦托運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標的物的檢驗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
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未約定檢驗期間的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定。
4.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則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標的物的從物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課程推薦
- 注冊會計師普通班
- 注冊會計師特色班
- 注冊會計師精品班
- 注冊會計師實驗班
課程班次 | 課程介紹 | 價格 | 購買 |
---|---|---|---|
普通班 | 班次特色 |
200元/一門 |
購買![]() |
課程班次 | 課程介紹 | 價格 | 購買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350元/一門 | 購買![]() |
課程班次 | 課程介紹 | 價格 | 購買 |
---|---|---|---|
精品班 | 班次特色 |
650元/一門 | 購買![]() |
課程班次 | 課程介紹 | 價格 | 購買 |
---|---|---|---|
實驗班 |
班次特色 |
900元/一門 | 購買![]() |
- 注冊會計師機考模擬系統綜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