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基礎知識:訴訟時效的中斷計算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斷計算
(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3)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4)訴訟時效的中斷次數沒有限制,但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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