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備考輔導第四章9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P143-P144)
1、股東大會的職權(2009年新增)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相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還有以下職權:
(1)對上市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2)審議上市公司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事項(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
(3)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解釋】上市公司改變招股說明書募集資金用途的,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不行。
(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5)審議批準下列對外擔保行為(“1357規定”):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③為(借款后)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④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⑤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解釋1】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屬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解釋2】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例題1?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應當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有( )。(2005年)
A、對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B、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C、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D、決定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ABD
【解析】(1)選項B: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2)選項C:屬于董事會的職權;(3)選項AD:屬于股東大會的特別事項。
【例題2?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中,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有( )。
A、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B、改變招股說明書募集資金用途
C、更換獨立董事
D、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ABCD
【解析】選項D:修改公司章程屬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肯定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
2、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2001年綜合題)
(2)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2003年多選題)
①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即為實收股本總額);
③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例題1?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1999年)
A、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1/2時
B、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東請求時
D、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答案】ABD
【解析】選項A: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1/2,肯定不足2/3。
【例題2?多選題】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為5000萬元,董事會有5名成員。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該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
A、董事會人數減至4人時
B、未彌補虧損為1000萬元時
C、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D、持有該公司20%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董事會人數減至4人時,低于法定最低人數5人;(2)選項B:公司未彌補虧損尚未達到股本總額的1/3。
【例題3?多選題】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董事會有7名成員,最大股東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甲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數減至4人
B、監事陳某提議召開
C、最大股東李某請求召開
D、公司未彌補虧損達人民幣1600萬元
【答案】AC
【解析】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選項A正確);(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選項D未達到1/3);(3)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選項C超過了10%);(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選項B單個監事不行)。
(3)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6)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解釋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事項與有限責任公司完全相同。
【解釋2】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相關鏈接】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7)累積投票制
①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②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
(8)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二)董事會(P145-P146)
【解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而非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4、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1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員。
5、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相關鏈接1】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
【相關鏈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
6、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
【解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與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相同。
7、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8、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1/2)通過。
【相關鏈接1】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
【相關鏈接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股東大會】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股東大會對“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回避。
【董事會】上市公司董事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
9、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10、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不包括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相關鏈接】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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