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建設工程合同、貨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
1.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2.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解釋1】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按無效合同處理。
【解釋2】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3.分包、轉包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3)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墊資
(1)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利息。
(2)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利息,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相關鏈接】工程欠款的利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墊資VS工程欠款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6.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筑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3)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2018年案例分析題)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
(5)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消費者支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貨運合同
1.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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