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2)受欺詐、脅迫;
【注意】第三方欺詐,要求對方當事人對此知情,受損害方可請求撤銷;第三方脅迫中,則沒有此要求。
(3)顯失公平
【注意】對于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以"訂立合同之時"為標準。
2.撤銷權
撤銷權屬于形成權,撤銷權期限屬于除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時間:2020-07-30 責任編輯:chenzhife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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