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股東權利
股東權利
一、表決權、分紅權與增資優先認繳權
1.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增資優先認繳權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3.分紅權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關于分紅權的司法解釋
(1)股東起訴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2)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3)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4)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1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時間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于該時間的規定。
二、查閱權(知情權)
1.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2)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3)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
①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3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2.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名冊和公司債券存根。
三、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僅限于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的情形。
四、股東訴訟
1.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代表訴訟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董事會、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分歧解決機制
1.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應當注重調解。
2.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
(2)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3)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4)公司減資;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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