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重要知識點:納稅人劃分的具體標準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的具體標準
1.基本資格登記標準——銷售規模的金額標準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簡稱規定標準)的,除另有規定者外,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年應稅銷售額標準】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提示1】年應稅銷售額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提示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年應稅銷售額范圍】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解釋1】“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
【解釋2】“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解釋3】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年應稅銷售額。
2.資格條件
年應稅銷售額不能達到規定標準但符合資格條件的,也可登記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目前規定的資格條件: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
這里所說的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屬于特殊規定,例如,2019年2月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3.例外規定
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規則中,有一般規定之外的例外規定,不得登記的兩類情形:
(1)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2)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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