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重要知識點:簡易征稅和進口增值稅
簡易征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額計算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特別提示1】簡易計稅方法的適用對象,既包括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行為;也包括一般納稅人發生的特定應稅行為。
【特別提示2】這里銷售額的含義與一般計稅方法中銷售額的含義一樣,均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與一般計稅方法的基本計稅差異是:
(1)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價稅分離時使用的是稅率,簡易計稅方法使用征收率計算價稅分離。
(2)一般計稅方法用銷售額計算的是銷項稅額,簡易計稅方法用銷售額計算的是應納稅額。
【特別提示3】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歸納】由于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故需要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相同行為進行如下辨析:
應稅行為 | 一般納稅人 | 小規模納稅人 |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有形動產) | 固定 資產 | ①按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再轉讓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稅率一般為13%;低稅率范圍的農機等為9% ②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再轉讓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有形動產) | 其他 物品 |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 |
銷售自己沒有使用過的物品(有形動產) | 貨物 |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特殊情況下,按簡易辦法計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 |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 |
經營 舊貨 |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 |
提供勞務 |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13%) |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 | |
提供服務等等 | 一般 規定 |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稅率包括基本稅率、低稅率 |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或5%)×3%或5% |
特殊 情況 | 一些列舉的特定行為可選擇簡易征收辦法: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5% |
二、資管產品的增值稅處理辦法
概念1,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單一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概念2,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一)計稅方法
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簡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二)政策理解
管理人在現實中可能會因從事多種業務而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只有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才適用此項規定。
資管產品管理人 | 業務范圍 | 計稅規則 | |
運營資管產品 | 如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等等 |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不可抵扣進項稅 | |
其他增值稅業務 | 如貸款、保險等 | 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如貸款、保險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稅率,符合規定的可抵扣進項稅 |
(三)資管產品的其他增值稅處理規定
1.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上述簡易計稅辦法的規定。
2.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3.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第七節 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征收
一、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一)進口環節增值稅征稅范圍
1.基本規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申報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的貨物,均應繳納增值稅。
2.特殊規定
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以下商品適用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增值稅稅收政策:
(1)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2)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不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即繳納“行郵稅”)。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
2016年4月8日起:

(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納稅人
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納稅人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適用稅率
一般情況下,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適用稅率與境內商品交易稅率相同。
【注意】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3%和9%,一般情況下,即便是小規模納稅人,進口計稅時也適用稅率,不適用征收率。
【提示】對進口抗癌藥品,自2018年5月1日起,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對進口罕見病藥品,自2019年3月1日起,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進口貨物使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應納增值稅,組價公式中包含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消費稅稅額。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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