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重要知識點: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應納稅額的計算
消費稅稅率、計算公式概覽表:
稅率及計稅形式 | 適用項目 | 計稅公式 |
定額稅率 (從量計征) | 啤酒、黃酒、成品油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交貨數量、進口數量)×單位稅額 |
比例稅率和 定額稅率并用 (復合計征) | 卷煙、白酒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交貨數量、進口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同類應稅消費品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
比例稅率 (從價計征) |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項目 | 應納稅額=銷售額(同類應稅消費品價格、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
一、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納稅人 | 行為 | 納稅環節 | 計稅依據 | 生產領用抵扣稅額 |
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 出廠銷售 | 出廠銷售環節 | 從價定率: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 符合條件的,在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消費稅稅款中,按生產領用量抵扣外購、進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額 |
從量定額:銷售數量 | ||||
復合計稅: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銷售數量 | ||||
自產自用 | 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 不涉及 | ||
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用于饋贈、贊助、集資、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時納稅 | 從價定率:同類消費品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 | |||
從量定額:移送使用數量 | ||||
復合計稅:同類消費品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移送使用數量 |
(一)直接對外銷售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二)自產自用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規則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稅額計算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當納稅。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自產自用數量×適用稅率
第二種情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成本×(1+成本利潤率)]÷(1-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
公式中的“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相關鏈接】增值稅與消費稅組價公式對比:
消費稅組價 | 增值稅組價 | 成本利潤率 | ||
繳納消費稅貨物 | 從價計稅 | (成本+利潤)÷(1-消費稅比例稅率) 或: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 | 應稅消費品對應的成本利潤率 |
復合計稅 | (成本+利潤+課稅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
從量計稅 | 不組價 | 規定的成本利潤率,規定出臺前沿用舊的規定(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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