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
一、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頒布)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獎學金)。
【相關鏈接】任職受雇單位發放給個人的獎金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
對個人獲得的下列獎項的獎金收入,視為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頒布)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1)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
(2)學生個人參與“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和“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
(3)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
(4)中國青年鄉鎮企業家協會“母親河(波司登)獎”。
(5)陳嘉庚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
(6)中國科學院“劉東生青年科學家獎”“劉東生地球科學獎學金”。
(7)中華全國總工會、科技部、人社部“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獲獎者取得的獎金收入。
(8)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
(9)國土資源部、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李四光地質科學獎”。
(10)國土資源部、黃汲清青年地質科學技術獎基金管理委員會“黃汲清青年地質科學技術獎”。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地方政府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獎金或獎品。
11.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12.個人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3.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14.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二、外籍個人所得稅免稅優惠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相關鏈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2.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3.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三、幾項特殊的免稅優惠
1.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含因棚戶區改造而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投;鸸救〉玫男姓徒饨,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
1.個人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新增)
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遠洋船員可選擇在當年預扣預繳稅款或者次年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上述減征優惠政策。(新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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