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強化提高: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其出資形式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勞務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三)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包括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2.合伙企業的財產的性質
合伙企業的合伙財產具有共有財產性質,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對合伙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應當依據全體合伙人的共同意志進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其損失只能向合伙人進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內部轉讓。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無須經過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2)外部轉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出質。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有共同執行和委托執行兩種形式。即: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以勞務形式出資;(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9)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合伙人性質轉變;
(11)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由其委托的代表執行;
(3)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5)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義務:
(1)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有,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企業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判斷題】甲是某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該合伙企業需要購買一批生產用原材料,甲正好有同樣一批原材料想要出售,甲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該筆交易。(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事務執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題目中說"甲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則可以進行該筆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原則可以歸納為:約定-→商定-→按出資比例-→平分。其具體含義是: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3)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5)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
①合伙人的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②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和追償。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的虧損分擔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③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①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②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③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單項選擇題】甲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趙某欠個體工商戶王某10萬元債務,王某欠甲合伙企業5萬元債務已到期。趙某的債務到期后一直未清償。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代位行使趙某在甲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B.自行接管趙某在甲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C.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趙某在甲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D.主張以其債權抵銷其對甲合伙企業的債務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
退伙的原因一般有兩種: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
(2)退伙的效果
·關于財產繼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1)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2)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3)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關于退伙結算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回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2)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3)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債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含義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
其責任形式的確定,關鍵在于判斷合伙人的執業活動造成合伙企業損失的主觀心理狀態。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有限合伙企業
(一)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
(二)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合伙人的人數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意】: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出資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注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三)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執行人的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注意】: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但是,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2.有限合伙人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責任的承擔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見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伙人的無權代理)。
3.有限合伙企業利潤分配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4.有限合伙人的權利
(1)有限合伙人關聯交易的規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業除合伙企業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競業禁止的規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伙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四)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財產轉讓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六)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七)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當然,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 普通合伙企業 | 有限合伙企業 |
合伙人的規定 | 有2個以上合伙人。 | 1.2個以上50個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 3.至少有1個普通合伙人。 |
出資方式的規定 |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
事務執行規定 | 共同執行和委托執行 | 1.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
競業禁止的規定 |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關聯交易的規定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出質的規定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財產轉讓的規定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入伙人對入伙前企業債務的責任 | 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
退伙人對退伙前企業債務的責任 |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
四、合伙企業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業解散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業清算
1.清算人的確定
①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
②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
③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債權申報
3.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法進行分配。
(1)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3)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