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單元 合同法總則
五、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P287-289)
(二)抵銷(★★)
1. 法定抵銷
( 1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012 年多選題)
( 2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 通知 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 3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 不能抵銷的債務
( 1 )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如咨詢、培訓、醫療合同);
( 2 )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 3 )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 4 )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三)提存(★★)
1. 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 1 )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 2 )債權人下落不明;
( 3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 4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 通知義務
除債權人 “下落不明” 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 提存的法律效力( 2011 年單選題)
( 1 )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 2 )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 3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 “國家” 所有。
【例題·多選題】 債務人甲因債權人乙下落不明,遂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名貴西服一套交當地公證機關提存。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提存期間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西服提存后,甲負有通知義務
B. 保管西服產生的保管費由乙承擔
C. 如果西服因為地震滅失,損失由乙承擔
D. 如果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后,乙仍沒有領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費后取回西服
【答案】 BC
【解析】( 1 )選項 A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2 )選項 BC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 )選項 D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六、違約責任( ★★★ )( 2011 年多選題) (P290-292)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1. 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
2. 采取補救措施
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行使擔保債權等補救措施。
3. 賠償損失
( 1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2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 3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 支付違約金
( 1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解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解釋】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 30 % 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 3 )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5. 定金
在同一合同中,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 或者” 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解釋】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2013 年新增)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不同種類違約責任相互關系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2011 年)
A.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B. 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后,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同時適用違約金和定金條款
D. 當事人執行定金條款后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害的,仍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答案】 ABD
【解析】選項 C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二)免責事由
1. 法定事由
( 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2 )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相關鏈接】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 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出現一定的事由或者條件時,可以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相關鏈接】根據 《合同法》第 53 條的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3. 法律的特別規定
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單元 合同法分則
一、 買賣合同( 2013 年重大調整)( ★★★ ) (P292-298)
【解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一)買賣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
1. 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與認定( 2013 年新增)
( 1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2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 預約合同( 2013 年新增)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定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所有權的轉移( 2013 年新增)
1. 一般規定
( 1 )標的物為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 “交付” 時起轉移。
( 2 )標的物為不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 “登記” 時起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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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中國總會計師(CFO)能力框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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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