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單元 合同法分則
一、 買賣合同( 2013 年重大調整)( ★★★ ) (P292-298)
(五)標的物的檢驗
1. 約定檢驗期間的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 怠于 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 未約定檢驗期間的
( 1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 2 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 2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釋 1 】在上述“檢驗期間”、“合理期間”、“ 2 年期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 2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檢驗標準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六)標的物的交付( 2013 年新增)
1. 交付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 1 )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 2 )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解釋】所謂“標的物需要運輸”,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
2. 付款地點
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是,當事人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3. 標的物的質量
( 1 )質量保證金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 )修理費用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 ” 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3 )瑕疵擔保責任
①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 4 )減少價款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價款已經支付的,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 多交標的物的
( 1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
( 2 )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
( 3 )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 發票的證明效力
( 1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 2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6. 孳息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7. 有關單證和資料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8. 電子信息產品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七)買賣合同的解除( 2011 年單選題)
1.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例題·單選題】甲、乙簽訂一買賣合同,甲向乙購買機器 5 臺及附帶的維修工具,機器編號分別為 E 、 F 、 G 、 X 、 Y ,擬分別用于不同廠區。乙向甲如期交付 5 臺機器及附帶的維修工具。經驗收, E 機器存在重大質量瑕疵而無法使用, F 機器附帶的維修工具亦屬不合格品,其他機器及維修工具不存在質量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2011 年)
A. 甲可以解除 5 臺機器及維修工具的買賣合同
B. 甲只能就買賣合同中 E 機器的部分解除
C. 甲可以就買賣合同中 E 機器與 F 機器的部分解除
D. 甲可以就買賣合同中 F 機器的維修工具與 E 機器的部分解除
【答案】 D
【解析】( 1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在本題中, E 機器存在重大質量瑕疵不會導致 F 、 G 、 X 、 Y 機器無法使用或者價值顯受損害;( 2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標的物的從物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從物( F 機器的維修工具)有瑕疵的,買受人僅可解除與從物有關的合同部分。
3.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 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 達到全部價款的 20 % 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 2008 年判斷題)
【解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 “至少分 3 次” 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
【例題·判斷題】 2007 年 5 月 1 日,甲到某商場購買一臺價值為 20000 元的冰箱,雙方約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5 月 1 日由甲先支付 6000 元并提貨, 6 月 1 日再付 6000 元,其余 8000 元在 7 月 10 日前付清。 6 月 1 日,甲未按期支付 6000 元價款。此時,該商場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費。( )( 2008 年)
【答案】√
4.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應當依法單方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2013 年新增)
【相關鏈接】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法定解除。
【解釋】所謂“從給付義務”,是指“主給付義務”之外債權人可以獨立訴請履行,以完全滿足給付上利益的義務。如動產買賣中交付發票、保修卡等相關證明文件的義務。
(八)試用買賣( 2013 年新增)
1.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已經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3.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
( 1 )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 2 )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 3 )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 4 )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二、其他具體合同
(一)贈與合同( ★ ) (P300-301)
1. 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
【解釋】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并非贈與人所負義務的對價,因此,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進行抗辯。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僅限于雙務合同。
2. 贈與人的義務
( 1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2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 附義務的限度內 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 3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的財產有瑕疵或者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 2009 年單選題、 2010 年單選題、 2012 年多選題 )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4.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2012 年多選題 )
( 1 )贈與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解釋】扶養義務主要是指平輩之間的相互扶養,例如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
( 2 )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解釋 1 】如果發生上述法定情形,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該贈與。
【解釋 2 】( 1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1 年內行使;( 2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6 個月內行使。
【例題 1 ·單選題】李某為資助 15 歲的王某上學,與王某訂立贈與合同,贈與王某 10 萬元,并就該贈與合同辦理了公證。后李某無正當理由,在交付給王某 6 萬元后就表示不再贈與了。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2009 年)
A. 李某應當再給付王某 4 萬元,因該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B. 李某可不再給付王某 4 萬元,因王某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該贈與合同效力未定
C. 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還 6 萬元,因該贈與合同可撤銷
D. 李某可不再給付王某 4 萬元,因該贈與合同可撤銷
【答案】 A
【解析】( 1 )選項 ACD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 )選項 B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當然有效。
【例題 2 ·多選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贈與人不得主張撤銷贈與的有( )。( 2012 年)
A. 張某將 1 輛小轎車贈與李某,且已交付
B. 甲公司與某地震災區小學簽訂贈與合同,將贈與 50 萬元用于修復教學樓
C. 乙公司表示將贈與某大學 3 輛校車,雙方簽訂了贈與合同,且對該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
D. 陳某將 1 塊鐘表贈與王某,且已交付,但王某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答案】 ABC
【解析】( 1 )選項 A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張某已將轎車交付李某,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銷權;( 2 )選項 BC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3 )選項 D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
【例題 3 ·多選題】甲曾表示將贈與乙 5000 元,且已實際交付乙 2000 元,后乙在與甲之子丙的一次糾紛中,將丙毆成重傷。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甲可以撤銷對乙的贈與
B. 丙可以要求撤銷其父對乙的贈與
C. 甲應在丙被毆傷 6 個月內行使撤銷權
D. 甲有權要求乙返還已贈與的 2000 元
【答案】 AD
【解析】( 1 )選項 A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2 )選項 B :贈與人的撤銷權不能由其近親屬行使;( 3 )選項 C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1 年內行使;( 4 )選項 D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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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 | 協議班套餐:視頻課程(教材精講班+習題解析班+沖刺串講班)+講義資料+模考題庫+VIP會員+考試不通過,學費全額退(簽協議)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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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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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管理》、
《決策分析》、
《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中國總會計師(CFO)能力框架》和
《中國管理會計職業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