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考頻:★★★
2009年單選,2012年多選,2011年、2012年簡答
【本節目錄】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高頻考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1.設立合營企業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簡稱合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主權的;(2)違反中國法律的;(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4)造成環境污染的;(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2.設立合營企業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設立合營企業,中外合營者須共同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
(2)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發現報送的文件有不當之處,應當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由審批機關發給批準證書。
(3)辦理工商登記。合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后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這是外國合營者認繳出資的最低限額。對其最高限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2)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對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增加注冊資本,法律沒有禁止。但是,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合營各方協商一致,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合營企業增加、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合營企業章程,并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手續。
(3)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由注冊資本與借款構成。合營企業的借款是指為彌補投資總額的不足,以合營企業的名義向金融機構借入的款項。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之間應當保持適當、合理的比例。現行有關規定如下:(1)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含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含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合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此規定的,由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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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三) (2014-10-06 19:05:27) |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二) (2014-10-06 19:01:27) |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一) (2014-10-06 19:00:24) |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十二) (2014-10-06 18:59:43) |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十一) (2014-10-06 18:5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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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八) (2014-10-06 18:55:08) |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合伙企業法律制度(七) (2014-10-06 18:54:23) |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六) (2014-10-06 18:51:52) |
專業知識水平考試:
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風險管理》、
《績效管理》、
《決策分析》、
《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中國總會計師(CFO)能力框架》和
《中國管理會計職業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