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點
1. 經濟法概述
2. 法律行為
3. 代理
4. 仲裁
5. 訴訟管轄
6. 訴訟程序
7. 訴訟時效
二、考試題型: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綜合題
三、考查分值:8分
第三節 經濟仲裁與訴訟
一、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仲裁的基本原則包括:自愿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一裁終局原則指的是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1. 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進行仲裁。
2. 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四)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1. 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 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
(2)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3)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 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 訂立仲裁協議情況下的當事人訴訟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五)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請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 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 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 仲裁裁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 仲裁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二、訴訟
(一)訴訟的概念
經濟糾紛所涉及的訴訟包括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審查并裁決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并裁決經濟糾紛案件所進行的活動。
(二)訴訟管轄
1. 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判斷題】
公民甲因就醫在A地連續居住了13個月,故A地是甲的經常居住地。(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公民的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特殊地域管轄,適用特殊管轄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判斷題】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 級別管轄
我國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
3. 協議管轄
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協議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三)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四)審判程序
1. 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起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
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回重審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單選題】
下列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是( )。
A.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 發回重審的案件
C.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
D.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簡易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3.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2)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五)執行程序
1.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此處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節 經濟仲裁與訴訟
(五)執行程序
3.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4.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單選題】
下列關于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B.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C.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 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執行程序。選項C: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選項C錯誤。
三、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上述“法定期間”即是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其實體權利,權利人仍有起訴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 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物權請求權有:未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
2.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侵權行為請求權: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3.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請求權: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單選題】
下列各項中,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是( )。
A. 人壽保險保險金請求權
B. 請求支付撫養費
C. 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D. 兌付金融債券本息的請求權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選項C);(3)請求支付撫養費(選項B)、贍養費或者扶養費;(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依據《訴訟時效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選項D);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與起算
1. 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2)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①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②人壽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
(3)長期時效期間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20年長期時效期間,“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2)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5)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7)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則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8)不作為義務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
(9)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10)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到達之日起計算。
(11)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關于上述條文中“之日”的理解: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單選題】
甲商場向乙公司購買一批貨物,2019年5月1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該批貨物分三期交貨,貨款于每次驗貨時當場付清。其中,第一期交貨時間為2019年5月10日,第二期交貨時間為2019年6月15日,第三期交貨時間為2019年7月10日。在交付第二期貨物時,甲商場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拒絕收貨,則乙公司對甲公司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起算日為( )。
A. 2019年5月1日
B. 2019年5月10日
C. 2019年6月15日
D. 2019年7月10日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本題中,最后一期履行期為2019年7月10日,則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此日開始計算。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1)訴訟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后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其他障礙:①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②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3)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單選題】
甲于2017年10月20日因到外地出差將行李寄存至車站寄存處保管。2017年10月22日,行李被盜。2017年10月27日,甲取行李時得知行李被盜。后因甲工作繁忙一直未對車站寄存處主張賠償。假設2020年5月1日,甲外出游玩期間遭遇泥石流,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10天,根據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規定,甲要求車站寄存處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A. 2018年10月27日 B. 2020年10月27日
C. 2020年11月6日 D. 2020年11月11日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中止。債權請求權適用于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且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2017年10月27日)起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10月27日),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2020年5月11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1)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包括: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請求;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④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具體包括: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等。
(3)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單選題】
下列情形中,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是( )。
A.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B.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諾
C. 權利人提起訴訟
D. 權利人申請仲裁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請求的;(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選項A:屬于其他障礙,是引發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3.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
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
能夠引起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的事由,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這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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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識水平考試:
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風險管理》、
《績效管理》、
《決策分析》、
《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中國總會計師(CFO)能力框架》和
《中國管理會計職業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