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點
1. 合同的形式
2. 格式條款
3. 合同訂立的方式
4. 合同的成立
5. 效力待定合同
6. 合同的履行
7. 保證
8. 抵押
9. 質押
10. 留置
11. 定金
12. 合同變更和轉讓
13. 合同終止
14. 違約責任
15. 買賣合同
16. 贈與合同
17. 借款合同
18. 租賃合同
19. 融資租賃合同
二、考查題型: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
三、考查分值:15~18分
四、教材變化
本章無實質變化。
第九節 主要合同
二、其他具體合同
(二)借款合同
3. 借款利息的規定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4)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5)民間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6)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民間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①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租賃、房屋租賃合同
1. 租賃合同概述
(1)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2)不定期租賃
①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②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③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還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8)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買賣不破租賃)
3. 租金的支付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則: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4. 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③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2)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①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②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③合同成立在先的。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①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4)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注意以下幾點:
①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九節 主要合同
二、其他具體合同
(四)融資租賃合同
1. 融資租賃合同概述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2)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3)出租人不承擔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4)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5)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五)承攬合同
1. 承攬合同概述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2. 承攬人的權利義務
(1)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無須經定作人同意,但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負責。
3. 定作人的權利義務
(1)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六)建設工程合同
1. 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 發包人的權利義務
(1)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2)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價款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 承包人的權利義務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3)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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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識水平考試:
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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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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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水平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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