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魯寧:慈善法增慈善組織財務審計內容
3月1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山東代表團舉行全體會議,審議慈善法草案。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政協副主席翟魯寧建議,在慈善法草案中增加成立國務院慈善委員會的規定和對慈善組織進行財務審計的內容,同時建議將志愿服務單列一章,條件成熟時應單獨制定志愿服務法,以便擴大慈善的社會參與度,確保慈善組織正常運轉。
翟魯寧說,中國慈善事業急需推動法律給予規范和引導。慈善法的頒布出臺,對于慈善事業的發展,引導人心向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特殊的意義和價值。她說,頒布出臺慈善法,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作為慈善領域的首部基本法,有利于規范慈善事業和慈善行為,緩解因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立法層次低導致的部分慈善組織運行不規范、透明度不高等問題。為大家營造一個愿為、敢為、能為的慈善環境。同時,慈善法的出臺有利于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對于改善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緩解社會矛盾等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慈善法草案中部分沒有涉及或不夠明確的內容,翟魯寧建議,應增加成立國務院慈善委員會的規定。慈善事業涉及到民政、財政、稅務、審計等多個政府部門的職責,如果沒有一個高層次、強有力的協調機構,僅靠某一政府部門,很難獨立承擔慈善法實施。建議成立專門的國務院慈善委員會,作為加強慈善事業管理、服務、指導、監督的協調機構。
同時,建議增加對慈善組織進行財務審計的內容。慈善法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的第二稿與第一稿相比,缺少了審計的內容,雖然慈善組織不屬于政府及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慈善組織的財產也不屬于財政或國有資產,但是慈善組織的財產主要來源于社會各界捐贈,具有公共屬性。法律要求公開信息,應是經過審計有公信力的信息,因此慈善法應當規定對慈善組織進行財務審計的內容,加強對慈善組織的約束和監督。
翟魯寧還建議將志愿服務單列一章,明確規定志愿服務的概念,志愿服務主管部門對志愿者的管理、培訓、評價,志愿者的權利義務,志愿服務保險制度,志愿服務激勵機制等,條件成熟時應單獨制定志愿服務法,擴大慈善的社會參與度,進而進一步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議增加建立合理的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保障機制的規定,慈善組織既不能濫用社會捐助的善款,也必須為工作人員提供相應的生活保障,以確保慈善組織能夠招聘到人才、留得住人才,確保慈善組織的正常運轉。
時間:2016-03-16 責任編輯:zgksp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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