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銷售無形資產(2017年新增)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解釋1】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解釋2】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解釋3】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三)銷售不動產(2017年新增)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提示】
【1】這里的“不動產”是指建筑物、構筑物,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單獨轉讓土地使用權按“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
【2】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甲公司將房屋出租給乙餐館,不收取租金,但甲公司工作人員可以在乙餐館免費就餐。本案看似無償、實質有償,甲公司的房屋出租行為應當視同銷售不動產租賃服務,征收增值稅;乙餐館提供的免費就餐服務應當視同銷售餐飲服務,征收增值稅。
(五)不征收增值稅的特殊情況
1.非營業活動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單位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于非營業活動,不征收增值稅;但單位將自產的貨物作為集體福利發放,應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2.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1】方向特定:提供方必須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接受方必須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必須“完全在境外發生或使用”。
3.不征收增值稅的其他情形(2017年新增)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征收增值稅。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例題1•判斷題】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相關規定,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屬于增值電信服務。( )
【答案】√
【解析】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題2•多選題】甲公司發生的下列業務中,應按“銷售貨物”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有( )。
A.銷售小汽車內部裝飾品
B.銷售小汽車零配件
C.提供汽車維修服務
D.銷售進口的小汽車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屬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例題3•多選題】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交通運輸服務的有( )。
A.管道運輸服務
B.建筑物平移作業服務
C.裝卸搬運服務
D.貨運客運場站服務
E.倉儲服務
F.打撈救助服務
G.收派服務
H.航空服務
I.港口碼頭服務
J.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
【答案】AJ
【解析】(1)選項B:屬于建筑服務;(2)選項CDEFGHI:屬于現代服務——物流輔助服務;(3)選項J: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例題4•多選題】按照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下列轉讓行為中,按照銷售無形資產征收增值稅的有( )。
A.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
B.轉讓商標專用權
C.轉讓土地使用權
D.轉讓有價證券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按照金融服務征收增值稅。
【例題5•多選題】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的有( )。
A.銀行銷售金銀
B.貸款利息收入
C.存款利息
D.融資性售后回租
【答案】BD
【解析】(1)選項A: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2)選項C:不征收增值稅。
【例題6•判斷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
【答案】×
【解析】按照最新營改增的有關規定,除融資性售后回租(按金融服務征收增值稅)外,不論動產融資租賃,還是不動產融資租賃,均按“現代服務——租賃服務”征收增值稅。
【例題7•判斷題】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
【答案】×
【解析】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例題8•判斷題】甲停車場提供的車輛停放服務,應當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
【答案】×
【解析】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例題9•判斷題】甲汽車租賃公司本月出租汽車取得租賃費40萬元,出租車身廣告位取得廣告費10萬元。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甲汽車租賃公司本月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
【答案】√
征稅范圍——混合銷售和兼營(2017年重大調整)(★★)
(一)混合銷售
1.界定:針對一項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2.稅務處理:從主業交稅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案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銷售,2016年11月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運輸服務,取得含增值稅貨物銷售款117000元、運費1170元。
甲公司本月上述業務應計算的銷項稅額=(117000+1170)÷(1+17%)×17%=17170(元)。
(二)兼營
1.界定:針對主體
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構成兼營。
2.稅務處理:分別核算分別交,未分別核算從高交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案例】甲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設商品銷售部、餐飲部和貨運部,貨運部依法取得貨物運輸經營資質。2016年11月,甲商場商品銷售部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0萬元(稅率17%),餐飲部取得不含增值稅餐飲收入60萬元(稅率6%),貨運部取得不含增值稅貨物運輸收入40萬元(稅率11%)。
甲商場本月上述業務應計算的銷項稅額=100×17%+60×6%+40×11%=25(萬元)。
混合銷售VS兼營
關鍵界定標準 | 稅務處理 | |
混合銷售 | 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同時存在貨物和服務的混合,二者有從屬關系 | 按經營主業繳納增值稅 |
兼營 | 同一納稅主體,既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各類業務并無必然的從屬關系(可以同時發生,也可以不同時發生) | 關鍵看核算水平,分別核算則分別適用稅率或征收率;未分別核算,則從高適用稅率或從高適用征收率 |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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