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雙方簽訂一份修理1臺精密設備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關系客體是()。
A.乙方修理的該設備
B.甲乙雙方
C.乙方承接修理設備的勞務行為
D.甲乙雙方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2. 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質的是()。
A.法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
B.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
C.法憑借國家強制力而獲得遵行的效力
D.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3. 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責任范圍的是()。
A.警告
B.管制
C.罰款
D.吊銷執照
4. 甲、乙雙方簽訂一份房屋裝修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關系客體是()。
A.被裝修的房屋
B.甲乙雙方應當收付的款項
C.乙方承攬的裝修勞務行為
D.甲乙雙方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5. 下列法律事實中,屬于法律事件的是()。
A.經濟管理行為
B.簽訂合同
C.戰爭
D.發行股票
6. 法的形式和種類,主要是依據創制法的國家機關不同、創制方式的不同而進行劃分的,下面對法的形式的描述不正確的是()。
A.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
B.行政法規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C.地方政府規章是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D.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7. 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
8. 2009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房屋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A.自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5日
B.自2009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5日
C.自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25日
D.自2009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25日
9. 甲、乙兩公司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甲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受理了甲公司 的訴訟。乙公司在法院首次開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協議。此時,法院應該()。
A.駁回甲公司的起訴
B.繼續審理
C.征求甲公司意見后決定是否繼續審理
D.與仲裁委員會協商案件管轄權后決定是否繼續審理
10.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是()。
A.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D.票據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
1.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關系客體的含義。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主體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甲、乙雙方簽訂修理合同而形成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行為。即該法律關系客體并不是乙方修理的設備,而是乙方承接修理設備的勞務行為。
2.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法的本質。法的本質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
3.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責任的范圍。罰金屬于刑事責任附加刑,罰款屬于行政責任。管制是刑事責任。
4.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關系客體的含義。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裝修合同而形成法律關 系的客體是裝修勞務行為。即該法律關系客體并不是乙方裝修的房屋,而是乙方承攬的裝修勞務的行為。
5.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事實包括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選項ABD屬于法律行為。
6.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法的形式。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7.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1)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選項A錯誤
(2)權利人提起 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選項B錯誤
(3)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法定事 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因此選項D錯誤。
8.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9年5月5日-2010年5月5日)。
9.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的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 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 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10.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的是訴訟的地域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 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 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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