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一章 總 論
知識點九、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五類)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4個,還包括回避、公開審判制度)
重點是:
1.合議制度。法院一審民事案件, 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法院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
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如果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 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重要)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2)特殊地域管轄:9個(難點)
掌握重點:前5個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案件主要有三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管轄的確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①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二選一(選擇管轄);
②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意義: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穩定;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并及時解決糾紛
思考:仲裁時效?——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以上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3.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應該這樣理解:如果權利受到侵害時,當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則應該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2年內提起普通訴訟。但是,如果提起訴訟時,權利被侵害的時間已經超過20年,則法院不會受理。
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難點)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 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 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五)判決和執行
1.審理和判決
(1) 審理和判決形式:一般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判。
(2)時間: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 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終審的判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以及 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根據不同的執行對象規定了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等9種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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