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一) 掌握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
(二) 掌握稅款征收、稅務檢查
(三) 熟悉稅務行政復議范圍、稅務行政復議">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 掌握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
(二) 掌握稅款征收、稅務檢查
(三) 熟悉稅務行政復議范圍、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四) 熟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五) 了解稅務管理的概念、涉稅專業服務
(六) 了解稅務行政復議的概念
(七) 了解稅務管理相對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稅務行政主體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
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管理的概念
稅務管理,是指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制度,加強稅收工作,協調征稅關系而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實施的基礎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為。
二、稅務登記
(一) 稅務登記申請人
(二) 稅務登記主管機關
縣以上 (含本級) 國家稅務局 (分局)、地方稅務局 (分局) 是稅務登記的主管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三) “多證合一” 登記制度改革
三、賬簿和憑證管理
(一) 賬簿的設置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 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2、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3、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 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二) 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
1、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3、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
(三) 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保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票管理
(一) 發票的類型和適用范圍
1、發票的類型。
(1) 增值稅專用發票。
(2) 增值稅普通發票。
(3) 其他發票。
2、發票適用的范圍。
(二) 發票的開具和使用
1、發票的開具。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2、發票的使用和保管。
(三) 增值稅發票開具和使用的特別規定
(四) 發票的檢查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2、調出發票查驗。
3、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4、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五、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法定手續。納稅申報是確定納稅人是否履行納稅義務,界定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
(一) 納稅申報的內容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二) 納稅申報的方式
1、自行申報。
2、郵寄申報。
3、數據電文申報。
4、其他方式。
(三) 納稅申報的其他要求
六、涉稅專業服務
涉稅專業服務是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接受委托,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涉稅事項向委托人提供的稅務代理等服務。
(一)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
(二) 涉稅專業服務的業務范圍
1、納稅申報代理。
2、一般稅務咨詢。
3、專業稅務顧問。
4、稅收策劃。
5、涉稅鑒證。
6、納稅情況審查。
7、其他稅務事項代理。
8、其他涉稅服務。
(三)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要求
1、涉稅專業服務的限制。
2、稅務代理委托協議。
3、涉稅報告和文書。
(四) 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監管
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進行監管。
稅務機關通過建立行政登記、實名制管理、業務信息采集、檢查和調查、信用評價、公告與推送等制度,同時加強對稅務師行業協會的監督指導,形成較為完整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監管體系。
第二節 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
一、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一) 稅款征收的方式
1、查賬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驗征收。
4、定期定額征收。
(二) 應納稅額的核定與調整
1、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三) 稅款征收措施
1、責令繳納。
2、責令提供納稅。
(1) 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2) 納稅擔保的范圍。
3、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 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 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4、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 適用強制執行的情形及措施。
(2) 抵稅財物的拍賣與變賣。
5、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二、稅務檢查
(一) 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職權和職責
(二) 被檢查人的義務
第三節 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概念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請求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審議;復議機關依法對原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決的行政司法活動。
二、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三、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一) 復議管轄的一般規定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
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
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
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
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二) 復議管轄的特殊規定
四、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一)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二) 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五、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一)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
(二)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第四節 稅收法律責任
一、稅務管理相對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 違反稅務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 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 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四) 抗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五) 騙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配合稅務檢查的法律責任
二、稅務行政主體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 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 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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