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民事賠償要全面解禁,這是近日證券市場呼聲最高的消息,同樣“證券民事賠償解禁”也成為各大財經媒體出現頻率最高的關鍵詞。證券民事賠償解禁消息源于最高法院一位法官的透露,據這位法官解釋,根據今年新的文件精神,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時,范圍已經包括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立案,而不是僅僅限于虛假陳述。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啟動有關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但有關官員表示,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并不妨礙各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但最高法院原來的司法解釋對于法院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時的前置程序仍將成為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案件立案的法律障礙。
注冊會計師、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陶化安律師分析認為,修訂后的《證券法》將進一步明確規定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進一步明確證券民事賠償各種行為后,這有可能降低起訴門檻,尤其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起訴門檻將有所降低,這意味著會計師事務所被起訴的可能性增大,注冊會計師執業風險必將加大。
證券民事賠償解禁后,民事賠償主要針對的主題還是上市公司,然后連帶到相應的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是參與證券市場比較頻繁的中介機構之一,據上海市股份制與證券研究會主任曹俊介紹,以前在中國,投資者將會計師事務所連帶起訴的案例屢見不鮮,最后判定不得而知,象征性的賠償可能存在,但實質性的賠償可能不存在。
早先,涉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民事賠償需要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現如今證券民事賠償明確后,涉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賠償也難成形,對此,曹俊分析,從以往的案例來看,首先是責任認定難度大,以往都是行政手段介入,司法介入比較少。其次,即便是一些較大案件,司法介入以后,對于責任定量的認定也比較難,責任定量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同。
證券民事賠償首先應該確定責任,然后再從定性到定量,定量后才能確定賠償額,會計師事務所的定責定量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此外,在定責定量之后,會計師事務所能否賠償仍是關鍵所在。
科龍案是最好例證之一,為此,曹俊分析,雖然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定責定量存在一定難度,但關于科龍案件,不管最后如何判定德勤的責任,德勤應該有賠償的意識和準備,因為在國外成熟證券市場已經有先例,這也是判斷市場是否成熟的標準。
“在定責定量之后,會計師事務所往往無法承擔民事賠償,因為目前我國很多會計師事務所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性質,而會計師事務所造成民事賠償的責任賠償額往往會大于有限責任許多倍,其凈資產可能遠遠小于賠償額,這不利于證券民事賠償。比如說,司法已經判定某個會計師事務所應該負連帶責任,民事賠償額5000萬人民幣,但可能這個會計師事務所注冊資金僅有200萬人民幣,凈資產也就100萬人民幣,這家會計師事務所不足以承擔連帶責任的賠償。”曹俊舉例說。
今年6月1日《合伙企業法》修改實施后,在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中明確了特殊普通合伙這一新型的合伙企業組織形式,適用于會計師事務所。今年3月深圳市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也已正式實施,但不管是深圳,還是全國,并沒有出現會計師事務所轉制成為合伙制的積極信號。
深圳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是國內少數合伙制大型會計師事務所,該所所長饒永坦言:“證券民事賠償解禁后,從法律上明確了注冊會計師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我們會更加謹慎地執業,避免執業風險,這將對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影響比較大,尤其對于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相信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會更加重視風險的控制。從長遠來看,這樣可以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誠信度,重建市場信心!
從中介機構行業長遠發展來看,推行合伙制是一種必然趨勢,在證券市場,中介機構作為第三方有理由要贏得投資者的信賴,贏得社會公信力。曹俊建議說:“如果整個中介行業做不到合伙制,對具有證券資格的中介機構應該實行合伙制,建議監管部門把合伙制作為參與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的準入門檻之一。”
(財會信報 左永剛 2007-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