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新三板企業反映,日前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通知或處理決定,要求企業自然人股東就新三板限售股解禁后拋售股票的行為征納個人所得稅。一些企業認為新三板公司為上市公司,轉讓股票行為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針對限售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那么,新三板企業限售股轉讓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對此,筆者將做詳細介紹。
新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么?
“新三板”全稱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以下簡稱“國發[2013]49號”)的規定,對其“依法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可見,國務院明確將新三板公司界定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也明確指出,“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新三板限售股轉讓適用的稅收政策
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針對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稅事項,如果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具體的文件規定;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國發[2013]49號明確,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如果參照上市公司的稅收政策,關于限售股的規定,有兩個比較具體的文件,全文《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明確7種法定情形屬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范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將新三板界定為非上市公司后,更加符合邏輯的做法是應該直接適用有關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的規定,對以下7種情形均征稅:(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同時,67號公告第三十條明確:“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本辦法。”由于新三板限售股并無特別規定,從稅收政策適用上來看,新三板轉讓限售股適用67號公告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67號公告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同時明確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對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等進行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因此通過協議轉讓進行的“一分錢”轉讓等“稅務籌劃”也面臨潛在的納稅想調整風險。
小結
目前,國家針對新三板交易,已經出臺了印花稅、個人股息紅利的稅收政策,對于其他稅種等事項并未予以明確。按照國務院出臺的文件精神,可以參考對滬深兩市投資者已經出臺的有關稅收政策。近年來,股權轉讓引發的稅務爭議越來越多。筆者建議,新三板交易雙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確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同時,交易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進行一定稅務籌劃,以降低交易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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