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虛開普通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普通發票用于企業虛列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少繳企業所得稅。所謂虛開,既包括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情況下的憑空填寫,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況下的不實填寫。虛開發票的目的不同,案件定性會有一定差異,對此,筆者以案例說明。
案件 (一)處罰決定
北京國門藍天石油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門藍天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主要從事汽油、煤油、柴油銷售業務,住所地北京市懷柔區廟城鎮。
2012年3月,北京市懷柔區國稅局(以下簡稱“懷柔國稅局”)收到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北京國稅稽查局”)轉來的山東省濟寧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濟寧國稅稽查局”)出具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及所附66份已證實虛開的發票清單。據此,懷柔國稅局于同年3月23日向國門藍天公司下發《稅務檢查通知書》,開始對國門藍天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如檢查發現此期間以外明顯的稅收違法嫌疑或線索不受此限)涉稅情況進行檢查。經檢查國門藍天公司的相關賬簿、記賬憑證等納稅資料,并對國門藍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明、銷售經理徐××、會計齊金香等人進行詢問調查,懷柔國稅局于2012年4月16日向國門藍天公司發出《稅務檢查簽證》。《稅務檢查簽證》的主要內容為:國門藍天公司在2011年3月取得濟寧市泓源化工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源公司)為其開具的66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全部認證抵扣;國門藍天公司在2011年3月給圖們高家梁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圖們公司)開具了65張增值稅發票,本月已全部做收入。
2013年3月30日,懷柔國稅局向國門藍天公司郵寄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懷國告[2013]2號),告知其擬作出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向國門藍天公司告知了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2013年4月1日,國門藍天公司提出聽證請求;2013年4月15日,懷柔國稅局組織召開了聽證會,聽取了國門藍天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
2013年8月15日,懷柔國稅局作出要求國門藍天公司補繳增值稅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懷國處[2013]22號)以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懷國罰[2013]20號)(以下簡稱“被訴處罰決定”),被訴處罰決定主要內容為:國門藍天公司于2011年3月取得泓源公司開具的6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全部于當月認證抵扣進項稅。經查,國門藍天公司與泓源公司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以上取得的發票為虛開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以下簡稱國稅發[1997]134號文)第一條、《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國門藍天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的行為是偷稅。國門藍天公司于2011年3月為圖們公司開具6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查,國門藍天公司與圖們公司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以上開具的發票均為虛開發票,國門藍天公司從中獲得200 000元開票費。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國門藍天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圖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收取費用的行為是虛開發票行為。(一)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現決定對國門藍天公司偷稅行為處以所偷稅款1倍的罰款;(二)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對國門藍天公司虛開發票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00 000元,并處500 000元罰款。
(二)復議決定
對于《稅務處理決定書》,由于國門藍天公司未能按法律規定補繳稅款或提供擔保,其提出的復議申請未被受理,該決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對于被訴處罰決定,國門藍天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提出復議申請。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京國稅復決字[2014]2號)(以下簡稱復議決定),維持了懷柔國稅局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
(三)一審判決
國門藍天公司不服復議決定,于2014年2月7日向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懷柔國稅局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稅發[1997]134號第二條規定,國門藍天公司與泓源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從泓源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6份,并全部認證抵扣,實際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其行為已經構成偷稅。國門藍天公司的行為符合《稅收征管法》及國稅發[1997]134號文規定的偷稅情形,懷柔國稅局依據上述規定認定國門藍天公司存在偷稅并處以偷稅數額1倍的罰款,其行為并無不當。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國門藍天公司與圖們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向圖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65份,并從中獲利200 000元,屬于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懷柔國稅局依此認定國門藍天公司虛開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 000元罰款的做法亦無不當。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國門藍天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二審判決 國門藍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點評:虛開發票目的不同,案件定性有差異
本案例中,國門藍天公司取得的泓源公司開具的6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為圖們公司開具6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均為虛開發票,但兩者虛開發票的目的不同,所以導致定性有差別。
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國門藍天公司與泓源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從泓源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6份,并全部認證抵扣,其目的為利用第三方開票進行偷稅,實際上也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其行為在性質上應該界定為偷稅。
而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國門藍天公司與圖們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向圖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65份,其目的為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獲利,在性質界定上應為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得出,針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辦理,對于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目的必須查清,否則對是否存在違法事實,是屬于“善意取得”,還是屬于利用第三方開票進行偷稅,或者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及隨之帶來的法律后果均無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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