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隨著中國企業到海外上市的高潮再起,而同期美國頒布實施的《薩班斯法案》(簡稱“法案”)卻似乎成為了一道繞不過去的屏障,實際情況如何呢?更重要的是他對我們國內的證券市場有著怎樣的借鑒意義呢?
實際上,“法案”主要是圍繞如何有效確保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等問題,對原有法律進行了必要的補充與修改。為加強對上市公司內部財務風險的責任管理與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風險管理,“法案”注重在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實施直接或間接管理中發揮不同作用的機構在管理權限、管理功能等方面的相互補充、協調與完整性;注重管理者身份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注重管理者權力與責任的對稱性與約束性;注重法律執行的嚴厲性,由此保證“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實施的有效性。
監察機構完備協調有序
“法案”增設“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PCAOB),形成了由監管機構、審計機構與上市公司三部分組成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監督管理體系。“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在SEC的指導與監督下,直接對從事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的公眾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注冊,制定規則、專業標準與道德公約,檢查與處罰管理。
注冊會計師事務所與審計師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實行鑒證管理,其主要職責是對上市公司管理層提出的包括“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在內的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認定。
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委員會”與管理層及相關人員組成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內部審計與管理。“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直接負責指定發行人聘用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外部審計師、報酬以及檢查他們對會計政策的理解與應用情況;檢查發行人的會計、財務報告的處理以及發行人財務說明的審計。
自上而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相互制約,構成了有機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內外部管理體系,保證了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管理的全面、系統、嚴密。
相關機構雙重獨立客觀公正
為確保“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管理與審計的客觀公正性,“法案”對涉及從事上市公司監管與審計事務的機構與個人提出了雙重獨立性要求,即個人工作身份的獨立與機構職責間的相互獨立。
“法案”規定:PCAOB的每個委員都是全職獨立的服務人員,他們不能受雇于“PCAOB”以外的任何機構、個人或從事任何商業活動,且不能從公眾會計公司獲取任何好處與利益。
與此同時,“法案”還特別注重機構職責的相互獨立性,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管理與審計方面,上市公司管理層與審計師擔負著各自不同的責任,上市公司的財務說明由公司管理層負責,審計師負責發表對財務說明的審計意見,盡管管理層與審計師都要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效力報告負責,但二者的責任是明確的,彼此不能互相替代,審計師的意見并不減輕管理層對確保有關對內部控制效力的財務報告使用人的責任,也不能由此減輕二者各自應負的責任。
機構與個人身份的雙重獨立,既隔斷了監管機構與審計機構與被監管對象或服務對象的利益關聯,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減少機構與個人超越職責范疇干預或控制其它工作,為從事違規、違法行為提供機會,同時也可以避免相互推卸責任,降低管理效率。
認定責任加重處罰
基于對加強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管理責任的需要,“法案”實行“簽名”、“證明”制,道德公約制,力求公司管理層與審計師審慎評估,盡職盡責,杜絕職務犯罪,確保“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與此相應,“法案”也加大了對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
首先是上市公司管理層的“簽字”制度,“法案”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制作公司定期報告時,其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以及負責該項工作的其他人員,應對發行人提交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是否達標簽署書面證明,簽字人員有責任建立和維護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程序,確保在定期報告編制期間企業內部其他管理人員知曉公司及其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保證在財務報告編制前90天內已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了評價,并將有關結論反映在了報告中,具體操作中還有更加嚴格的限制。
其次是外部審計師對上市公司提交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效力評估報告的簽字證明,它是審計師對公司內部控制效力管理出具意見或不能出具意見的說明。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要嚴格履行職責,預防與發現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不足與材料缺陷,并將這些問題以書面形式與“審計委員會”溝通。
對不履行職責,甚至采用欺詐等手段欺騙監管機構與社會公眾的相關機構與人員,“法案”也采用了新的犯罪法律規定,加大了對違法、違規機構與個人的處罰力度。對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及審計師違反法令及SEC與PCAOB規則,“法案”予以嚴厲處罰或制裁。
建議建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機制
“安然事件”與“薩班斯法案”的出臺深刻地說明,即使在成熟的證券市場,擁有相當完善的證券市場法律體系,也難以完全有效地避免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的發生與蔓延以及對證券市場發展造成的危害。
隨著我國上市公司數量與規模的逐年增加與擴大,由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管理等問題引發的證券欺詐、財務造假等事件時有發生,汲取與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發展的教訓與經驗,進一步健全科學、有效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管理體系對處于轉軌時期的我國新興證券市場來說顯得尤為重要。
1.健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機制: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機制是上市公司內部財務管理組織結構及其相互之間的運行制約關系,是確保上市公司合法、合規、高效、安全運行的基礎。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們通過法律、法規等形式,對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做出了不少規定,先后頒布了國務院關于批轉中國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關于發布《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等,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在上市公司中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一個相對統一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機制,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組織結構也存在差異,一些機構間的職責劃分不清晰。
從美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看,建立系統、完善、周密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機制是防范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的重要措施。
2.完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是上市公司為防范金融風險,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各項經營活動的有效實施而制定的各種業務操作程序、管理方法與控制措施。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已初步建立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但在實踐上還存在一些問題。為加強對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建議應盡快建立標準統一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價標準,使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質量高低的評價具有評判依據與可比性;強化與財務報告內部評價相關的各層次管理人員的職責意識,明確各自的權利與責任及相互的獨立性;加強上市公司管理人員的行業自律建設,由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執行行業道德公約;建立上市公司管理人員信譽制度,將其職業操守與其職業生涯緊密相連,積極鼓勵盡職盡責。
3.加強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法律建設:
鑒于我國上市公司存在的不確定財務風險及對市場形成的潛在危害,應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化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明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的內容、標準、方法及確保財務報告內部評價質量的措施;同時,應進一步加強對違法、違規的上市公司機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包括增加對嚴重違法者的長期或永久性行業進入,以及監禁與罰款并處的法律規定。
我們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盡管在實施“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過程中存在著執行成本過高等問題,但它對加強上市公司財務風險防范,保護投資者利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也對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財務管理,加強風險防范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證券日報 黃丹華 2006-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