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征收房產加名稅的最初消息來源是8月23日南京市地稅局的相關通知,然而,僅過了一天,該市地稅局又改口“稅務總局正在著手研究具體意見,待正式意見明確后,地稅部門將按上級規定執行”。8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南京房產證加名征契稅,屬于地方政府稅收行為,短期來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類似政策。”而到了28日,南京市地稅局則又聲稱“暫不征收”房產加名稅。
南京市地稅局在是否開征房產加名稅的問題上經歷了“七天三變”,最終還是宣布“暫不征收”。不過,這卻引發了全國其他城市稅務機構有關征收房產加名稅的“沖動”,包括成都、青島、泉州、蘇州、無錫等城市,都紛紛表示要對婚前房產加名征收3%左右的契稅,武漢市地稅局征稅幅度高達4%。然而頗為諷刺的是,就在各地稅務機構聞稅欣喜萬分,乃至準備開征之時,這些地方稅務局卻并沒有在意這一行為本身存在的“程序瑕疵”,即市級稅務機構無權制訂稅收政策,而是需要中央稅務機構作出決策。
當然,從目前來看,因為財政部與國稅總局的一紙令下,幾個準備開征房產加名稅的地方稅務局都“未能得逞”。但是,這并不能改變當下納稅人在與稅務機構進行互動時嚴重處于弱勢的現狀。
有關稅收的知識顯然可以辟為一個極為專業的領域,在這個領域里,稅務機構自然輕車熟路,對于各種政策、法規的解釋都可以做到游刃有余,鑒于普通民眾對此專業領域幾乎處于一無所知的狀態,他們甚至可以做到“信口開河”,在一些富有爭議的問題上也能通過各種專業術語做到振振有詞。
例如,在解釋為何要開征房產加名稅時,南京市地稅局回應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這一解釋以契稅法律為后盾,征收似乎已是板上釘釘之事。但實際上,也有一些法律人士表示:“加名”只是夫妻對有關財產的約定,不是交易行為,不應當征收契稅。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雙方的爭議在于“加名”是不是一種交易。如果是交易,那就是純粹的經濟行為,國家稅務機構介入當無可厚非,但在婚姻關系中,因為新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對婚前房產“加名”,也可以理解為夫妻雙方的一種約定,這是一種去經濟化的家庭行為。
就我國的立法原則而言,對稅法漏洞補充應該更多強調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解釋。也就是說,在可收可不收時,當不收這類稅。對照各地稅務機構努力將“加名”解釋為一種交易的行為,我們看到的不是稅務機構讓利于民,而是赤裸裸地與民爭利,甚至是千方百計地試圖“制造”新稅。
稅務機構不為納稅人著想,卻以征收更多稅款為目標行事邏輯,初看是征稅政策缺乏透明所致,但更深層地去看,還在于稅收的意義被扭曲。現代國家必然是一個稅收國家,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體現的是一個公民的責任與義務,而國家也同樣有義務回答納稅人有關自己為何被納稅、納多少稅以及稅款的去向等問題。而我們國家在上世紀90年代以后,通過高科技手段打造了“金稅工程”等項目,主要關注的是防止偷稅、漏稅、詐騙等行為,卻在反饋納稅人疑慮方面滯后太多。
也就是說,當前的政府更關注怎樣才能收更多的稅,卻對是否該收、收多少、收完了怎么辦等問題加以忽視。此次加名稅征收的鬧劇,直接顯示了納稅人在與國家稅收機構打交道時的弱勢地位。這種弱勢一方面源自雙方專業知識的不對稱,另一方面,也與整個稅收制度的宏觀設計偏向有關:政府的精力主要放在如何增加稅收,以便提升我們的國家能力,而對納稅人的基本權益還是關注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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