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引言
1.本準則規范企業終止經營的信息披露。
定義
2.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終止經營,指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企業的組成部分:
1企業按照一項單獨計劃,實質上對該組成部分進行整體處置、零星處置或放棄該組成部分;
2該組成部分代表一個獨立的主要業務范圍或一個主要經營地區;
3該組成部分在經營上和編制財務報告上能夠與其他部分區分開來。上述“實質上對該組成部分進行整體處置”是指在一項單獨交易中出售該組成部分、分拆該組成部分或以該組成部分的所有權換入其他企業的股份后分給企業的股東等;“實質上對該組成部分進行零星處置”是指逐項出售該組成部分的資產和清償其負債等。
(2)初始披露事項,指在終止經營的情況下,以下兩個事項中較早發生的事項:
1企業就歸屬于終止經營的幾乎全部資產簽訂了一項約束性銷售協議;
2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了一項詳細、正式的終止經營計劃,并公告了該計劃。3.不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終止經營定義的重組、交易或事項不應稱作終止經營。
披露
初始披露
4.企業應當在初始披露事項發生的當期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告中,披露下列與終止經營有關的信息:
(1)對終止經營的說明;
(2)按《企業會計準則――分部報告》報告的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
(3)初始披露事項的發生日期和性質;
(4)如果終止經營預期完成的日期或期間已知或可確定,則應當披露這一日期或期間;
(5)資產負債表日待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待清償負債的賬面價值總額;
(6)終止經營在正常活動中所產生的收入、費用、利潤或損失的金額,以及所得稅費用;
(7)可歸屬于終止經營的經營、投資和籌資活動產生的凈現金流量的金額。
5.如果初始披露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則企業應當在該財務報告期的財務報告中披露本準則第4條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更新披露
6.如果與待處置資產或待清償負債有關的現金流量的金額或時間發生了重大變化,則企業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這一事實以及導致這些變化的事項。
其他披露
7.如果企業對可歸屬于終止經營的資產或負債進行了處置或清償,或就此簽訂了約束性銷售協議,則應當在該事項發生的當期的財務報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可歸屬于終止經營的、于資產處置或負債清償時確認的損益,以及所得稅費用;
(2)企業已簽訂的一項或多項約束性銷售協議的凈資產的銷售凈價或價格范圍(扣除預計發生的處置成本后)、現金流量的預期流入的時間以及該凈資產的賬面價值。本準則所指上述“凈資產”是指可歸屬于終止經營的資產減去相應的負債后的余額。
8.企業應當在終止經營完成期間及以前各個期間的財務報告中持續披露本準則第4條至第7條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如果企業實質上已經完成或放棄了終止經營的計劃,則即使企業尚未收到與該項終止經營有關的全部款項,也應當認為該項終止經營已經完成了。
9.如果企業放棄或撤回了原先已報告為終止經營的計劃,企業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對企業的財務影響,其中包括對該項終止經營已確認的以前期間減值準備的轉回。對各項終止經營的分別披露
10.企業應當分別各項終止經營披露本準則規定的所有應披露的信息。
對以前各期的重新披露
11.初始披露事項發生后編制的財務報告提供的以前各期的比較信息,企業應當按照與本準則第4條至第10條要求相類似的方式進行重新披露,以區分持續經營和終止經營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現金流量。
在中期財務報告中的披露
12.企業應當在中期財務報告附注中披露自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日以來,與終止經營有關的重大活動或事項,以及與待處置資產和待清償負債有關的現金流量金額或時間的重大變化。
銜接辦法
13.對于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前存在的但至今還未完成的終止經營,企業也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在200X年X月X日以后的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
附則
14.本準則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lx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