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界定上的變化。
對比新舊準則,在收入概念上有了質的轉變。舊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營業收入,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等。
新準則中的收入則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但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不認為是收入,而是作為負債處理。這項改變使所有者投入與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歸入了資產負債類,標志著我國會計準則的新變革與國際會計準則有了“最相近”的銜接。
2.確認條件上的不同。
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收入表述有所不同。舊準則中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有四項基本條件,其中第四項為“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被新準則分解為“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和“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兩項內容,所以,新準則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條件是五項而不是四項。
另外,舊準則確認提供勞務收入的三項基本條件中的第一項“勞務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也分解為“收入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和“已發生的成本和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最終確認新準則提供勞務收入的是四項條件。
3.計量采用上的差別。
衡量新舊準則,收入計量上最大的不同就是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入賬。舊準則收入計量采用名義金額,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者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新準則收入計量是采用公允價值,按其已收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來計量。當收入的名義金額與其公允價值差額較小時,可按名義金額計量。當收入的名義金額與其公允價值差額較大時,應按公允價值計量。其差額較大部分,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采用遞延方式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收入”差異新準則描述的是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稅法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兩者相對比,它們在收入口徑與收入確認上有著不同的差異。
(1)收入口徑的差異。
會計上的銷售額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取得的價款,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它是作為負債而不作收入處理的。而稅法在流轉稅上的應稅銷售額一般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兩部分,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屬于價外費用,一概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另外,稅法中企業所得稅并入收入的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七項,屬于廣義的收入概念。而會計收入的認可并非如此,如利息收入會計處理作沖減費用處理。
(2)收入確認的差異。
會計上規定收入的確認必須滿足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而稅法通常是根據交易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來確認應稅收入的,也就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由于確認標準不同,造成了會計與稅法對收入額的確認存有差異。如某企業為推銷一項新產品,規定在試用期的2個月內,客戶不滿意可給予退貨。這種情況從稅法上確認為收入的實現,在會計處理上認為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買方,不認為是收入,只有當買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貨期滿時才能確認為收入。
“收入”的會計與稅法實例分析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銷業務適用17%稅率)2006年11月銷售A產品100件,取得收入117萬元(含稅價),銷售成本80萬元。2006年5月10日發出的委托代銷A商品50件(價稅合計58.5萬元,成本40萬元),到11月30日仍未收到代銷清單。預提應由本月支付的利息0.2萬元,收回上月借出款10萬元并收到利息0.15萬元。分析該企業2006年11月的收入、利潤情況(假設無其他因素)。
a.會計處理:發出的委托代銷商品50件超過180天未收回的58.5萬元在會計上不做處理,待企業收到代銷清單時做如下分錄:
借:應收賬款――委托代銷款 58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
預提應由本月支付的利息0.2萬元和收回上月借出款收到的利息0.15萬元。
借:財務費用 500
銀行存款 101500
貸:預提費用 2000
其他應收款 100000
銷售A產品取得收入117萬元。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根據會計制度規定,企業2006年11月份應確認收入總額100萬元,利潤總額19.95萬元[100-80-(0.2-0.15)]。
根據稅法規定對該企業11月份征收增值稅確認的收入總額150萬元(100+50),根據稅法規定對該企業11月份征收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收入總額150.15萬元(100+50+0.15),根據稅法規定利潤總額29.95萬元(150.15-80-40-0.2)。
b.差異分析:2006年11月份,發出的委托代銷商品50件超過180天未收回的58.5萬元,在會計上既不確認收入也不計提稅金,而按稅法規定應做如下調整:
借:應收賬款――應收銷項稅額 8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
待企業收到代銷清單時做如下分錄:
借:應收賬款――委托代銷款 58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00
應收賬款――應收銷項稅額 85000
另外,按照所得稅有關規定,企業收回上月借出款收到的利息0.15萬元應計入收入,會計上直接沖減費用,造成會計處理比征收所得稅少確認收入50.15萬元(150.15-100)。因此,該公司在計算2006年11月企業所得稅時,還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15萬元(50.15-40)。這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3.3495萬元(10.15×33%)。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33495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495(2007-1-9)
(wl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