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本市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本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及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市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投資回報、風險控制、跟蹤管理和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市財政局、市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市級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管理。
第六條市財政局對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批復,是市級事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和賬務處理的重要依據。賬務處理按照現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級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八條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按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市級事業單位擬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的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 資產自用
第十條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自用管理應本著實物量和價值量并重的原則,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及有關資料,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并對資產丟失、毀損等情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市級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國有資產的驗收、領用、使用、保管和維護等內部管理流程,并加強審計監督和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市級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對單位購置、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資產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后送達具體使用部門;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編報以及按要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市級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三條市級事業單位應建立資產領用交回制度。資產領用應經主管領導批準。資產出庫時保管人員應及時辦理出庫手續。辦公用資產應落實到人,使用人員離職時,所用資產應按規定交回。
第十四條市級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自用資產使用管理,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節約、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的損失和浪費。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市級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和鼓勵市級事業單位實行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市級事業單位應積極推進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市級事業單位應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保護,并結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市級事業單位應建立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向單位領導報送資產統計報告,及時反映本單位資產使用以及變動情況。
第三章 對外投資
第十八條市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市級事業單位應在科學論證、公開決策的基礎上提出對外投資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對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并報市財政局審批。
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效益情況是主管部門審核新增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過高的市級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十條市級事業單位申請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申請表》;
(三)擬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市級事業單位進行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五)市級事業單位擬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六)市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七)擬創辦經濟實體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市級事業單位與擬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九)市級事業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
(十)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擬合作方上年度財務報表;
(十一)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市級事業單位轉讓(減持)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按照《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市級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非貨幣性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三條市級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市級事業單位應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為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下列資產不得用作對外投資:
(一)財政補助收入及結余資金;
(二)上級補助收入及結余資金;
(三)撥入專款及結余資金;
(四)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資產;
(五)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規定不得對外投資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五條市級事業單位應加強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六條市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境外投資的,應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市級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能。
第二十八條市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按照《關于將預算外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滬財預[2010]116號)的有關規定,上繳市級財政國庫,納入一般預算管理,同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考核。市級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內控機制和保值增值機制,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條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在一個月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出租、出借在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的,由市財政局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主管部門應對市級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按規定報市財政局審批或備案。
第三十二條市級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市級事業單位擬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
(三)擬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市級事業單位進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五)市級事業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六)市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出租出借方的市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七)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文件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市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第三十五條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關于將預算外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滬財預[2010]116號)的有關規定,上繳市級財政國庫,納入一般預算管理,同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登記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及其收入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第三十七條主管部門、市級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申報,擅自對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
(三)其他違反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市級事業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所投資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市級事業單位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按照部門決算報表格式、內容和要求,對其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做出報告,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市財政局。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并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市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市級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使用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市級事業單位應將本辦法出臺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發生的時間、期限、資金來源、資產狀況、所簽合同、單位領導辦公會議紀要、未報批理由、收益情況等,報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認真審核,并將審核認定情況以發文形式正式報市財政局備查,涉及法律糾紛的事項應將法律糾紛解決后報備。
第四十三條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活動,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業務流程圖
2.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申請表
3.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
4.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批復單
5.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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