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16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十六)
五、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P45)
(一)試用期(★★★)(2010年不定項選擇題)
1.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2.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2012年多選題)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解釋】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過1個月是指小于等于1個月。
【例題·多選題】某公司擬與張某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關于該合同試用期約定的下列方案中,符合法律制度的有( )。(2012年)
A.不約定試用期
B.試用期1個月
C.試用期3個月
D.試用期6個月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而非必備條款),當事人可以不約定試用期;(2)選項BCD: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6個月即可)。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2011年判斷題)
(1)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結束后,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續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后一段時間又招用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解釋】將試用期的次數限制為一次,以防止部分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變更、續訂或者再次招用的機會,多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的工資是可以打折的)。
【例題·判斷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011年)
【答案】√
4.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釋】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5.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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