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16
7.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例題·多選題】
A.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B.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960元
C.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1000元
D.試用期不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答案】AC
【解析】(1)選項A: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2)選項BC: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3)選項D: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二)服務期(★)(P46)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解釋】(1)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培訓出資,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2)即使用人單位單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供相應支付憑證的,因其缺乏證據,也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2.服務期一般長于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2013年判斷題)
【解釋】服務歸服務,工資應照漲不誤。
【例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013年筆試)
【答案】√
4.服務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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