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47
2014 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四十七)
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 3 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 19 分, 2013 年的分值為 23.5 分。其中,最近 3 年的不定項選擇題均涉及本章內容。在 2014 年的考試中,本章分值估計在 20 分以上,考生應重點關注不定項選擇題。
最近 3 年題型題量分析
題型 | 2011 年 | 2012 年 | 2013 年 |
單選題 | 5 題 5 分 | 2 題 2 分 | 5 題 7.5 分 |
多選題 | 2 題 4 分 | 3 題 6 分 | 4 題 6 分 |
判斷題 | 2 題 2 分 | 2 題 2 分 | 2 題 2 分 |
不定項選擇題 | 3 小題 6 分 | 3 小題 6 分 | 4 小題 8 分 |
合計 | 12 題 17 分 | 10 題 16 分 | 15 題 23.5 分 |
2014 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2013 年教材對本章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其主要變化是:( 1 )新增了第一節“增值稅法律制度”;( 2 )新增了第二節“消費稅法律制度”;( 3 )新增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法律制度”。
經國務院批準,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鐵路運輸除外)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也納入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 2014 年教材據此對“增值稅”、“營業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原本隸屬于教材第六章,但為了幫助考生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我們特別將其轉移至本章講述(在統計 2013 年考試分值時,涉及關稅的分值也計入本章)。
本章基本結構框架
第一單元 增值稅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者銷售舊貨
一、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P153 )(★★★)
1. 一般規定
( 1 )銷售貨物;
( 2 )進口貨物;
( 3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4 )提供 應稅服務 ,包括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解釋 1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但不包括不動產。
【解釋 2 】單位員工為本單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例題·單選題】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業務中,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是( )。( 2013 年筆試)
A. 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
B. 汽修公司修理汽車
C. 建筑公司修繕房屋
D. 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答案】 B
【解析】( 1 )選項 A :屬于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征收范圍;( 2 )選項 B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3 )選項 C :屬于營業稅“建筑業”稅目的征收范圍;( 4 )選項 D :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的征收范圍。
2. 視同銷售貨物 ( 2013 年多選題)
( 1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 2 )銷售代銷貨物。
【解釋】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時,委托方視同銷售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 180 天的當天。
(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 4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 5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解釋】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主要指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 6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 7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 8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相關鏈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視同提供應稅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解釋 1 】納稅人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第 4 ~ 8 條時,均視同銷售貨物。
【解釋 2 】( 1 )納稅人將“外購”的貨物用于第 6 ~ 8 條時,視同銷售貨物;( 2 )納稅人將“外購”的貨物用于第 4 ~ 5 條時,不視同銷售貨物。
表 4 - 1 視同銷售
用途 | 自產、委托加工 收回的貨物 | 外購的貨物 |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 √ | × |
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 √ | × |
投資 | √ | √ |
分配 | √ | √ |
無償贈送 | √ | √ |
【例題 1 ·單選題】甲市的 A 、 B 兩店為實行統一核算的連鎖店。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 A 店的下列經營活動中,不屬于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是( )。
A. 將貨物交付給位于乙市的某商場代銷
B. 銷售丙市某商場委托代銷的貨物
C. 將貨物移送到 B 店用于銷售
D. 為促銷將本店貨物無償贈送給消費者
【答案】 C
【解析】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A 店將貨物移送到“本市”的 B 店用于銷售,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例題 2 ·多選題】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有( )。
A. 將自產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B. 將外購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C. 將自產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D. 將外購貨物分配給股東
【答案】 ACD
【解析】( 1 )將外購貨物用于投資、分配、贈送,視同銷售;( 2 )將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不視同銷售。
【例題 3 ·多選題】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發生的下列情形中,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有( )。( 2013 年筆試)
A. 將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
B. 將購進的貨物用于修繕廠房
C. 將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客戶
D. 將購進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答案】 BD
【解析】( 1 )選項 AC :將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無償贈送”,應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其對應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2 )選項 BD :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不視同銷售,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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