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一章知識點: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山東2013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一章知識點: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原則:交接清楚,分清責任,誰的責任誰承擔(★★★)
(一)交接的范圍——換人來做
會計人員在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1.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的,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 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頂庫”現象時, 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 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
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
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及其他會計用品等,也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將有關電子數據在計算機上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據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直接上級(★★)
(1)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三種會同監交的情況:
(1)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
(2)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及時監交
(3)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
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交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原則:交接清楚,分清責任,誰的責任誰承擔(★★★)
(一)交接的范圍——換人來做
會計人員在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1.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的,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 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頂庫”現象時, 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 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
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
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及其他會計用品等,也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將有關電子數據在計算機上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據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直接上級(★★)
(1)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三種會同監交的情況:
(1)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
(2)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及時監交
(3)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
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交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時間:2013-02-22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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