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與會計》第9章重點導讀(2)
第二節 原材料的核算
一、科目設置
1、原材料是指企業庫存的各種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修理用件、包裝材料、燃料等。
2、企業應設置“原材料”科目核算庫存的各種原材料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借方登記外購、自制、委托加工完成、其他單位投入、盤盈等原因增加的原材料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貸方登記領用、發出加工、對外銷售以及盤虧、毀損等原因減少的庫存原材料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月末余額表示庫存原材料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
二、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原材料核算
1、在途原材料的核算
企業應設置“在途物資”科目,核算企業購入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各種原材料的實際成本。此科目應按供應單位設置明細賬。
2、原材料的收發核算
(1)企業購入的已驗收入庫的原材料,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a.發票賬單已到,并已支付款項的,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在途物資”、“預付賬款”等科目。
b.發票賬單已到,但尚未支付貨款和運雜費或尚未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借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c.發票賬單與原材料同時到達,物資驗收入庫,同時支付貨款和運雜費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借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等科目。
d.尚未收到發票賬單的,按暫估價值入賬,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的記錄,予以沖回,以便下月付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后,按正常程序處理。
(2)自制或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并已驗收入庫的原材料,按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生產成本”科目或“委托加工物資”科目。
(3)投資者投入的原材料,按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有的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
(4)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的原材料,按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收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涉及補價的,按收到的補價,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或按支付的補價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或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5)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入的原材料,按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根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出資產的類型,借記或貸記相關科目。
(6)企業生產經營領用原材料,按實際成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原材料”科目。
企業發出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原材料,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原材料”科目。
基建工程等部門領用的原材料,按實際成本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稅額等,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原材料”科目,按不予抵扣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
(7)出售原材料,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按實現的收入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按應交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月末借記“其他業務成本”,貸記“原材料”,同時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8)將原材料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或抵償債務,按實際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成本”,貸記“原材料”,同時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9)原材料盤盈和毀損核算。
3、原材料采購過程中的短缺和毀損的處理
采購材料在途中發生短缺和毀損,應根據造成短缺或毀損的原因,分別處理,不能全部計入外購材料的采購成本。
(1)定額內合理的途中損耗,計入材料的采購成本。
(2)能確定由供應單位、運輸單位、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賠償的,應向有關單位或責任人索賠,自“在途物資”等科目轉入“應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
(3)凡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報經批準才能轉銷處理的損失,應將其損失從“在途物資”等科目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分別處理:①屬于應由過失人負責賠償的,將其損失從“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應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②屬于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應按扣除殘料價值和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凈損失,從“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③屬于無法收回的其他損失,報經批準后,將其從“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管理費用”科目
三、按計劃成本計價的原材料核算
1、計劃成本與成本差異的確定
2、科目設置
應設置“原材料”、“材料采購”、“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①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原材料采購業務,不管結算方式如何,一律通過“材料采購”科目核算。
②“材料成本差異”科目,用來核算企業材料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借方登記超支額和調整庫存材料計劃成本時調整減少的計劃成本;貸方登記節約額和分配計入領用、發出或報廢的各種材料的成本差異(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用紅字登記)及調整庫存材料計劃成本時調整增加的計劃成本。
3、原材料的收發核算
(1)購入并已驗收入庫的原材料,月末按計劃成本,借記“原材料”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材料采購”,同時借記(超支差)或貸記(節約差)“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2)自制或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并驗收入庫的原材料,按計劃成本,借記“原材料”科目,按實際成本借記“生產成本”或“委托加工物資”,同時借記(超支差)或貸記(節約差)“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3)以其他方式增加的原材料,入庫時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相關科目,同時借記(超支差)或貸記(節約差)“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4、原材料發出
日常領用、發出原材料均按計劃成本記賬,月度終了,按照發出各種原材料的計劃成本,計算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用紅字登記)。
5、調整材料計算成本時的處理:自“原材料”轉入“材料成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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