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算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算
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的征收率為3%。
【例5-17】某小型工業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3月取得銷售收入12.36萬元(含增值稅);購進原材料一批,支付貨款3.09萬元(含增值稅)。
計算該企業當月的應納增值稅稅額。
【名師解析】當月的應納增值稅稅額=12.36÷(1+3%)×3%=0.36萬元
【例5-18】某商店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5月,購進童裝280套,“六一”兒童節之前以每套128元的含稅價格全部零售出去,計算該商店當月銷售這批童裝應納增值稅稅額。
【名師解析】當月的應納增值稅稅額=128÷(1+3%)×3%×280=1043.88元
二、一般納稅人有時也可以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此時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具體規定如下: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6%)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6%
2、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4%
3、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4%)×4%÷2
三、關于已使用過的物品和固定資產以及舊貨的規定如下: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指會計上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已使用過的其他物品――屬于企業的生產資料(如低值易耗品等)
舊貨――指商品,是尚有部分使用價值的流通物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①屬于已抵扣過進項稅的情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A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B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②屬于未抵扣過進項稅的情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A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B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C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含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1日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其中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舊貨稅法有特別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例題1】(教材中例題):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進口摩托車5輛,開具普通發票,每輛取得含稅銷售額1.04萬元;每輛摩托車的原值每輛0.9萬元。
【名師解析】銷售使用過的摩托車的銷項稅額=1.04÷(1+4%)×4%×50%×5=0.1萬元
【例題2】(教材中例題):某商場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6月將本商場自用2年的小汽車一輛,賬面原價160000元,已提折舊30000元,以每輛140000元的價格售出;
【名師解析】商場自用2年的小汽車售出,銷售價格未超過賬面原值,不繳納增值稅。
【例題?計算題】某企業(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2月將已使用三年的小轎車(原值16萬元)以18萬元價格售出。請計算其應納增值稅。
【答案】應納增值稅=180000÷(1+4%)×4%÷2
【例5-16】某商場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6月,該商場取得零售收入總額18.54萬元,還銷售了舊貨一批,開具普通發票,取得含稅銷售額5.2萬元,原值4萬元。計算該商場當月的應納增值稅稅額。
【名師解析】(1)零售收入應納增值稅稅額=18.54÷(1+3%)×3%=0.54萬元
(2)銷售舊貨收入應納增值稅稅額=5.2÷(1+4%)×4%×50%=0.1萬元
(3)當月應納增值稅稅額=0.54+0.1=0.64萬元
總結:
第一塊: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統一按3%的征收率計稅,公式:應納稅額=售價÷(1+3%)×3%
第二塊:分人:可能是一般納稅人,也可能是小規模納稅人
分類 | 小規模納稅人 | 一般納稅人 |
銷售已使用過固定資產 | 減按2%征收率 售價÷(1+3%)×2% | 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未抵扣過進項稅) |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已抵扣過進項稅) | ||
銷售已使用過的其他物品 | 按3%的征收率 售價÷(1+3%)×3% |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 |
銷售舊貨 | 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 售價÷(1+4%)4%÷2 | 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 售價÷(1+4%)4%÷2 |
【例題?計算題】某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6月把資產盤點過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資產進行處理:銷售已經使用4年的機器設備,取得收入9200元(原值為9000元);銷售2009年1月購入的設備一臺,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100000元,稅款17000元,銷售是開具普通發票價款為90000元。計算銷售應納增值稅。
【名師解析】應納增值稅=9200÷(1+4%)×4%÷2+90000÷(1+17%)×17%=1325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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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華會計網校名師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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